2010年臺灣個稅總額為3046億元,占臺灣當年賦稅總收入的19.5%,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成為臺灣當局的第一大稅收來源。與此同時,當年臺灣當局稅賦收入占臺灣GNP的比重僅為12%,是“亞洲四小龍”中最低的。60多年來,臺所得稅制度雖經歷了大大小小40多次修正,但基本架構一直延續至今
胡石青
臺灣個人所得稅(在臺稅制中名為“綜合所得稅”)制度發展60多年來,一直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并列為臺灣當局的兩大稅收來源,占其年稅賦收入的20%左右,遠高于第三大稅收“營業稅”,一度在調節收入分配、平衡社會貧富差距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隨著免稅額范圍的擴大,其稽征的漏洞逐漸擴大,加強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同樣已成為臺灣當局亟須認真處理的課題。
稅制發展歷經三個階段
臺灣個人要承擔的所得稅稱為綜合所得稅,其名稱來源不僅是因為課稅對象的內容,也有其歷史淵源。其制度發展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是從1945年二戰光復后到1951年間,這段時間內臺灣的稅制非常混亂。在臺灣光復后,國民黨將大陸的稅制擴大應用到了臺灣地區,但實際上所得稅課稽征基本是有法不行,直到1949年國民黨遷臺后,才開始有所落實。除戶稅由地方鄉鎮稽征,屬地方稅外,所得稅分成兩種,對營利所得、報酬與薪資、利息、財產租賃及臨時收入按不同稅率征收分類所得稅,而對每戶全年凈收入超過1200元(新臺幣,下同)部分課征綜合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為主、綜合所得稅為輔的稅制。由于設計不科學,加上初期人心動蕩,為穩定民心,當局相繼停征薪資報酬及利息所得稅,造成逃漏稅現象非常嚴重。
二是1951年到1955年,實行三稅并行的復合稅制。1951年,臺灣當局建立各級稅收統一稽征制度,除分類所得稅外,按每戶全年凈收入設立綜合所得稅起征點,未超過部分課征戶稅,超過部分課征綜合所得稅,戶稅收入劃撥地方,綜合所得稅則屬臺灣當局稅收。
三是1955年底,臺灣當局為改變所得稅制混亂現象,大幅修正“所得稅法”,自1956年起廢止戶稅與分類所得稅兩大稅種,建立起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并行的稅收體制。此后,臺灣所得稅制度雖又經歷了大大小小40多次的修正,但基本架構一直延續至今。
為扭轉老齡化現象改革稅制
臺灣個人所得稅演進過程中,雖也一直有起征點的設計,但真正落實卻是在1956年后。此前臺灣戶稅以收入凈額為稅基,而分類所得稅亦因部分停征而落實有限,直到1956年臺灣所得稅制度完善后,稅收起征點設計才正式形成,并定名為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相當于大陸的起征點)與特別扣除額三種。
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臺灣綜合所得稅制度先后進行了多次大的變動,主要包括繼1958年建立所得稅個人自動申報制度后,1960年代臺灣當局為促進經濟向外向型發展,進行第一次稅制大改革,其中綜合所得稅部分有兩項重要改變:一是提高了標準扣除額;二是1968年將累進稅率由3%至52%拉高到6%至60%。
1970年代臺灣經濟進入起飛階段,臺灣當局再次對綜合所得稅制度進行了多次變革,重點是繼續提高標準扣除額,降低各項扣除認列標準以及減輕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負擔。
1980年代中期后臺灣經濟進入轉型階段,臺灣當局對綜合所得稅制度的變革也相應調整了重點,包括降低最高稅率為50%;在逐年提高標準扣除額的同時,對其他扣除額項目進行適度調整等。
21世紀后,臺灣所得稅制改革開始針對社會問題進行調整,一是為扭轉島內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齡化現象,2005年建立夫妻合并申報綜合所得稅制度,其標準扣除額由遠低于單身者到持平,2006年后更拉大與單身者間的差距,近年在朝野力量對抗下重新恢復到持平;二是2002年起統一申報時間為次年5月1日到31日,并明定不得延期與補報;三是將最高稅率再次降低為40%。
標準扣除額60年翻了60倍
2010年臺灣綜合所得稅總額為3046億元,占臺灣當年賦稅總收入的19.5%,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成為臺灣當局的第一大稅收來源。總結起來,目前臺灣個人所得稅制具有以下幾大特點:首先是典型的綜合所得稅類型,即以納稅人的每年各項應稅收入,不分來源或者類型,一律加總求和,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凈額,再按統一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其次,是課征范圍建立在單一屬地主義基礎上,即只是根據屬地原則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以及征稅范圍,凡有來源于臺灣的收入,則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就其臺灣境內所得納稅;如果收入源于臺灣境外,則不在稽征范圍。
再次,是個人申報與稽征機關查核并行。即納稅人須在次年5月31日前搜集全年所得資料,填寫結算申報書,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而稅務機關則依個人申報資料與資料中心檔案資料比對后,向納稅人補征漏稅額,對漏報達一定金額者予以加倍處罰。
第四,是起征點隨著經濟發展而漸次提高。臺灣綜合所得稅起征點并非單一標準,而是由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另附特別扣除額作為補充,稅基減扣除額即為應稅收入。標準扣除額由當局統一設定,從1946年初建時的新臺幣1200元到目前的76000元(約合17093元人民幣),并明定當物價上漲率超過一定比率時臺灣“財政部”須以行政命令作出相應調整。免稅額還應計入有撫養關系人的標準扣除額,年滿70歲者免稅額并得增加50%。納稅人也可選擇列舉扣除額,包括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保險費、購屋貸款利息及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和薪資、儲蓄、殘障、教育學費等的一定金額。另外還設有扣抵額制度,即按照政策需要或稅負平等的需要,給予納稅人投資抵減或大陸已繳所得稅額扣抵,計算方法是直接從應繳所得稅金額中扣減。
第五,是累進性質淡化。目前臺灣綜合所得稅率為5%到40%,級距分為五檔,超過部分才按較高稅率課征。
未來仍將向低稅方向發展
臺灣個人所得稅與其他稅收制度一樣,60多年來演變的動力機制也發生了多次變化,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1991年以前,臺灣處于戒嚴狀態,稅收制度的演進機制較為單純,基本是臺灣當局基于推動經濟發展,調整經濟體制的需要對稅收制度進行重大調整,部分受當局重視的學者專家往往成為制度調整的發動者,并借助島內媒體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這期間內,臺灣當局先后于1960年代初、1970年代初與1980年代中進行了三次稅制改革,學者的作用在第二次稅制改革中最為顯著。三次改革中,個人所得稅部分的重點有三:一是照顧軍公教人員特殊群體,給予薪資所得扣除;二是強化稅率的累進設計,體現校正收入分配的功能;三是獎勵投資生產,設立投資扣抵額制度。
1991年至2000年是國民黨維持一黨獨大時期,其依然擁有修正制度的主導權,但媒體的力量擴大了,往往成為制度修正的倡議者,在野黨則通過結合各種社會團體的聲音以達成其制衡國民黨的政治目的。
2000年后民進黨初次上臺掌權,“朝小野大”的局面維持了八年之久,國民黨憑借在“立法”部門的多數與掌握行政資源的民進黨抗衡,島內各種聲音,包括媒體、社會團體,乃至“立法委員”個人的能力都成為影響制度調整細節的因素。例如,民進黨主導的行政部門為改善島內生育率低的問題,在2005年后一度有意推動夫妻合并申報所得稅獎勵辦法,即夫妻合并申報所得稅,標準扣除額高于單身者,以達成獎勵結婚與生育的目的,但臺灣“立法院”中不少明星“立法委員”,尤其女性多是單身,其紛紛跨黨派聯合抵制這一做法,最終確立了臺灣綜合所得稅現制中夫妻合并申報與分開申報并無區別待遇的做法。
2008年后臺灣政壇雖在形式上恢復了2000年前的力量格局,但為時尚短,且國民黨聲勢很快就出現了衰退,2012年選舉甚至有可能再度發生戲劇性變化,臺灣稅制演進的動力機制將繼續保持目前的多動力狀態,稅負仍將朝向低稅的方向發展。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臺灣當局稅賦收入占臺灣GNP的比重僅為12%,為“亞洲四小龍”中之最低。
(作者系社科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副主任)
臺個稅起征點的相關規定
臺個稅起征點隨著經濟發展而漸次提高。其標準扣除額從1946年初建時的新臺幣1200元(新臺幣,下同)到目前的76000元(約合17093元人民幣),并明定當物價上漲率超過一定比率時臺灣“財政部”須以行政命令作出相應調整。
其標準扣除額部分,1955年規定按10%扣除,并訂有金額的上下限,1989年起改采定額扣除方式,個人與有配偶者有所不同,1993年標準扣除額確立了物價連動制度,個人標準扣除額為38000元,有配偶者為57000元。2002年分別提高到44000元與67000元,2005年將后者調高到了88000元,此后歷年都有調高。
列舉扣除額部分,1955年規定包含稅捐、捐贈、保險費、醫藥與生育費、災害損失等五項,1988年增加了購屋貸款利息扣除額;1990年廢除了稅捐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部分,1975年實施薪資所得扣除,1981年增列儲蓄所得扣除,1990年新增殘障扣除,1995年增加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