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申請門檻、程序即日起征求民意 或將有效調控樓市租售失衡
上海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今起公開征求意見 住房保障覆蓋面從城鎮戶籍人 口擴大至有基本穩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
視頻:上海外來人口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媒體來源: 山東衛視《早新聞》◆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
◆ 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 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
◆ 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早報記者 欒曉娜 朱楠
今后,存在階段性居住困難的本市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也將通過申請租金較低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現“住有所居”。記者昨天從本市房管部門獲悉,《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已初步制定完畢,并將自今天起正式向社會公示,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意見,待修改完善后,將及時頒布實施。
據了解,本市在建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基本制度的基礎上,推出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將住房保障覆蓋面從城鎮戶籍人口擴大至有基本穩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主要面向存在階段性居住困難的本市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進一步擴大了本市住房保障體系的覆蓋范圍。這一政策建立后,本市將基本形成分層次、多渠道、成系統住房保障體系;同時,對于提高實有常住人口管理水平和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也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一條,主要規定了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要求、房源籌措、供應管理、租賃管理、政策支持等五方面的內容。
其中明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多項條件:具有上海城鎮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已與上海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在上海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申請時未享受上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紤]到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人群廣、收入差異大,暫不設收入標準。
同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場租賃水平確定,由各運營機構綜合考慮房型、面積、區位等因素自主確定。符合一定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符合條件續租后總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
此外,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型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其中,新建成套住宅應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均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可進行簡易的裝修,有條件的還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從6月4日至6月13日,歷時10天!秾嵤┮庖(征求意見稿)》全文及相關內容解讀將于今天在“中國上!闭T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www.shfg.gov.cn)和“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刊載。征求意見期間,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和填寫調查問卷的方式發表意見和建議。
申請條件
沒有設定收入標準
根據今天起公示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單身人士,要同時符合四項條件:一是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二是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是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據上海市房管局住房保障處處長李東介紹,此次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設定的供應對象主要考慮兩個方面,即在上海是否有穩定工作、住房是否困難。但是,沒有設定收入線的準入門檻。
“主要考慮到公租房政策也要將引進的人才納入,這些引進人才可能收入并不低,如果在收入上設定門檻,就將這部分人排除在外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比如外省市來上海打工的藍領階層收入較低,而高端引進人才收入較高,另外還有一些收入中等的青年職工,政策覆蓋對象之間的收入差別比較大,所以比較難設定收入標準。另一方面,公共租賃住房是一種只租不售,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的形式,所以最后決定不設收入標準。
對于“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中的“規定年限”如何解釋,市房管局局長劉海生表示,沒有規定具體的年限,是考慮到政策供應對象較為復雜,比如引進人才可能主要要先過渡兩年等,具體情況各有不同。此次實施意見還將對單位有指導作用,相關單位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整!爸饕窍M⿷獙ο笤谏虾S袀基本穩定的工作!
不過,各區(縣)政府根據上述基本條件,可結合本區(縣)經濟社會發展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準入標準,并可適時調整。準入標準應向社會公布,在公布準入標準前,應當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備案。
房型標準
套均建面40-50平方米
《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房源要求和標準。根據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型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的規定和技術標準,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均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
同時,新建集體宿舍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建筑標準、規范和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房屋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應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包括房屋結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牢固,具備上下水、供電和環境衛生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可進行簡易的裝修,有條件的還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
市房管局住房保障處處長李東表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布局,將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在交通較便捷、生活配套設施較完善的區域內安排。其中,“大分散”是要考慮適應供應對象的不同需求;“小集中”是考慮到有些新建項目,便于管理。此外,公租房的配套措施要齊全,比如有些租賃對象的住房需求要離單位較近,那么對這些對象比較集中的單位,就要著重考慮。
根據規定,市、區(縣)政府應通過多方面政策支持和推動公共租賃住房健康、有序發展。其中,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特別是集體宿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度增加建筑容積率和建筑覆蓋率;有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中可配套一部分商業等經營性設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水、電、燃氣等設施的建設和收費標準按照居住類房屋標準執行;結合實有人口管理要求,相關部門應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戶籍管理、就學和就醫等問題制定相關的配套政策。
租賃價格
略低于市場水平 可申請提取公積金
根據住房保障制度分層次設計的要求和公共租賃住房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價格按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由各運營機構綜合考慮房型、面積、區位等因素自主確定,并報區(縣)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劉海生說,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價格按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確定,既考慮了運營機構能夠維持正常運行,同時也要體現政府在進行支持。
在租賃合同期限內,運營機構不能單方面調整租賃價格。由于公共租賃住房適配性較強,且以小戶型住房和集體宿舍為主,承租人可以根據居住需要和經濟承受能力選擇租住,因此實際人均負擔的租金水平更加合理。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為減輕承租人租金支出負擔,符合一定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用人單位可根據職工的貢獻等因素,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發放相應的租金補貼,租金補貼應直接支付給出租住房的運營機構。用人單位集體安排承租的,應配合運營機構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交制度。
申請程序
向運營機構申請 實行輪候供應制度
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序申請:
1.提出申請。申請對象主要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本市戶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申請。
2.提交材料。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經申請對象所在單位蓋章確認,交運營機構審核。
3.資格審核。嚴格申請和審核程序。運營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需要對住房面積審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機構審核。審核通過的,運營機構應出具登記證明,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4.抽查監督。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向運營機構提出整改意見,運營機構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5.輪候供應。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可實行輪候供應制度。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區(縣)應根據申請對象的人口結構、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供應標準。
租賃期限
不低于2年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實行有限期租賃;經租管理可由運營機構自行實施,也可委托專業的公司實施。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使用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申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手續。
為保證承租人居住的穩定性,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還需要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由運營機構對承租人的資格重新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簽?紤]到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是解決階段性居住困難,租賃總年限暫定一般不超過5年。單位集體租賃的,出租人應與用人單位和承租人共同簽訂租賃合同。
退出機制
購買經適房后須退租
承租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條件的,仍可按規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面積不計入承租人(單身或家庭)的現住房面積,但承租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必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轉借或轉租,不得擅自改變居住用途,不得違反物業管理公約。發生上述及其他違約行為的,或者承租人購買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或終止租賃合同。
對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應騰退住房而不騰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單位協同督促騰退,對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嚴肅處理,并可采取在適當范圍公告通報、納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5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早報記者 欒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