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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宗慶后3億個稅案無結論 企業(yè)家稅法風險增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2日 14:48 法制日報

  距去年年末媒體驚曝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3億元個稅案以來,該案如何定性至今仍未有結論。宗慶后的各項收入應當如何定性并適用相應的不同稅率?宗慶后的行為是否構成偷稅罪?補繳2億元稅款的“救急”行動是否影響稅案結論?境外收入打到妻兒賬戶算不算避稅?

  6月21日,在北京大學法學院舉行的“企業(yè)家稅法風險防范”研討會上,相關專家對這些焦點法律問題發(fā)表了自己的見解。

  股權回購算不算工資薪金所得?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不同性質的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和稅額計算方法。因此宗慶后各項收入的準確定性直接關系到其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相關法律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至45%的累進稅率,其中收入達到10萬元的即可適用45%的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40%的稅率;“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如果是上市公司,目前轉讓股票所得暫免征稅;“股息紅利所得”方面,上市公司減半按10%稅率征稅,如果屬于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紅利,適用的稅率還要看我國與該國或地區(qū)簽訂的稅收協(xié)定中,對股息、紅利等所得征收預提稅是否有優(yōu)惠規(guī)定。

  據(jù)媒體報道顯示,宗慶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四類:一是任職合資公司的工資和年終獎金;二是低價獎勵股權和股權回購所得。達能及其子公司曾與宗慶后簽訂過一份《獎勵股協(xié)議》,達能將一些子公司的部分股權以1元/股的低價“獎勵”給宗慶后,宗慶后不僅每年可從這些子公司獲得紅利,而且達能同意以約定的“倍數(shù)”逐漸回購上述股權,但分紅的多少和回購的價格都跟宗慶后的實際業(yè)績掛鉤;三是宗慶后因持有這些獎勵股而獲得的股權分紅收益;四是所謂的服務費,即按照達能及雙方合資企業(yè)與宗慶后簽訂的一份《服務協(xié)議》,根據(jù)合資公司的經營業(yè)績,達能以其同意的形式給與宗慶后的任何特別獎勵。

  這些收入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記者了解到,目前學界和稅務機關最富有爭議的就是第二類收入。此外,一般均認為第一類和第四類收入屬“工資薪金所得”、第三類收入屬“股息紅利所得”。

  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資深稅務律師滕祥志認為,股權獎勵尚未形成收入和所得的時候,不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回購則應作為“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應繳稅額。

  但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卻認為:“雖然股份回購表面上是個人在證券市場上轉讓股票的行為,宗慶后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但達能回購股份,并非依照市場價格,而是根據(jù)宗慶后的業(yè)績予以確定,其回購價格也遠遠高于市場價格,該部分差額實際上具有對其經營業(yè)績予以獎勵的性質,應當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而予以課稅。”

  據(jù)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05年頒布《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員工從企業(yè)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格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yè)的表現(xiàn)和業(yè)績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的法理就在于,回購收益是因宗與達能及其子公司的特別約定而為宗慶后本人所專有的權利,其他股東不享有,它不是因市場行為而取得的投資收益,因而不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施正文教授認為。

  中國政法大學中美法學院副教授崔威則贊同將股權回購收入定為“財產轉讓收入”。他認為,這種依據(jù)業(yè)績回購股權的方式是稅務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目前公開披露的材料中沒有具體描述回購的資金來源以及回購的具體方式,但這很可能是將來跨國公司支付報酬的重要形式。

  宗慶后落得偷稅罪下場?

  關注此案的普通公眾可能最想知道的就是:宗慶后這位知名企業(yè)家會落得偷稅罪的下場嗎?這罪與非罪的界定,目前同樣富有爭議。

  我國刑法第201條明確規(guī)定了偷稅罪的四個要件: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行為。也就是說,只有宗慶后實施了這四種行為之一,導致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他才能被認定犯有偷稅罪。

  施政文認為,由于稅收征管法中僅規(guī)定了企業(yè)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負有登記賬簿的義務,對個人并未強制規(guī)定必須就其收入進行賬簿登記,所以前兩種偷稅罪的客觀行為僅針對企業(yè)而非個人,宗慶后不可能因這兩項犯罪。

  “那么依據(jù)后兩項行為,宗慶后是否構成偷稅罪,還取決于稅務機關是否已經做出相應的行政行為。”施政文說,“同時,也只有在查明宗慶后所拖欠的稅款及其在應納稅額中所占的比例等基本事實的基礎上,才能最終決定其是否構成偷稅罪。”

  他分析說,根據(jù)刑法201條的相關司法解釋,第三個要件“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指“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所以,如果是在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申報的限定期限內補稅的,則不構成“經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行為”的偷稅;第四個要件“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等,這一點宗慶后很有可能構成,但這需要有關辦案機關的查實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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