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就臺山核電廠及全國核電安全監管情況答記者問
近期,中國環境報記者注意到相關媒體報道法國EPR型核電廠反應堆壓力容器頂蓋可能存在機械性能偏差問題,同時對我國臺山核電廠安全監管問題給予關注。就此,記者采訪了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核電安全監管司湯搏副司長,他回答了記者的詢問,并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問:我國是如何實施核電廠核安全監管的,核電廠安全水平如何?
答:1984年,我國設立了國家核安全局,依法對我國民用核設施實施統一獨立的核安全監管,確保核安全決策不受任何核電發展部門和單位的影響。1998年,國家核安全局并入當時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職能得到整合優化。2008年,環境保護部成立,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30年來,我國核安全監管體系有效運轉,具有如下幾個明顯特點:
一是始終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根本方針,以“嚴之又嚴、慎之又慎、細之又細、實之又實”的思路、態度和作風統領一切核安全監管工作。
二是以國際原子能機構發布的安全標準為基礎,建立了系統、完善的核安全法規標準,并保持與國際先進安全標準同步。
三是對核電廠實行分階段的核安全許可證制度。在廠址選擇、建造、裝料、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核電廠只有在得到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核安全許可證后,才能開展該階段各項核安全相關活動。
四是開展嚴格的核安全技術審查。核電廠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設備的設計必須經過國家核安全局的技術審評。只有確認滿足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后,國家核安全局才頒發相應行政許可。
五是對核電廠的設計、制造、建造、調試、運行直至退役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的核安全監督,通過日常檢查、例行檢查、非例行檢查和專項檢查確保核電廠所有核安全重要活動均被納入國家核安全局監管范圍。
六是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系統,在每個核電廠周圍設有多個監督性監測點,保持24小時連續監測。除此之外,各核電廠也建立了自身輻射環境監測體系。
七是建立了運行和在建核電廠經驗反饋平臺,形成了運轉有效的核電廠經驗反饋體系,對國內、國際發生的各類核事件的原因、過程與后果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汲取經驗教訓,并在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提出安全改進措施,推進核電廠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我國現役的23臺核電機組一直保持著良好的安全業績,迄今未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2級和以上級別的運行事件。多年的監測結果表明,我國核電廠周邊環境輻射水平處于天然本底正常漲落范圍內。在世界核電運營者協會(WANO)綜合排名中,我國運行的核電機組各項性能指標均處于全球中上水平,部分機組處于世界先進水平。比如,中廣核集團公司2014年11臺商運機組的99項WANO指標中,有75項達到中間值及以上水平,比例為75.76%,其中有62項達到先進值水平,比例為62.63%。
我國在建核電機組27臺,約占全球在建核電機組的1/3。在建核電機組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有效,工程建造技術水平與國際保持同步,這些在建機組的建設質量均處于受控狀態。我國始終堅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發展核電,對于新申請建造許可證的核電項目,按照我國核安全法規標準并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的核安全法規標準進行選址和設計的審查。
問:我國核安全監管能力怎么樣?
答:我國中央本級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三個核與輻射安全業務司、六個地區監督站和兩個技術中心組成,擁有一支較高素質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隊伍。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隊伍也蓬勃發展,31個省(區、市)全部設立了獨立的輻射安全監管機構。目前,已形成中央本級1000多人、全國近萬人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隊伍。其中,國家核安全局機關約100人,六個地區監督站約330人、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約600人、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約100人。同時,通過30年的努力,已具備較為完善的核安全審評和監督能力,包括計算校核和試驗驗證、現場監督檢測、事故應急應對、輻射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軟硬件設備和手段。
為了進一步提高核安全監管能力,我們還提出并正在積極推動盡快實現兩個現代化的目標,即核安全監管體系的現代化和監管能力的現代化。具體而言,就是要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大力夯實“四塊基石”和強化“八項支撐”,到2020年,形成法規體系健全、組織機構完整、技術能力強大、精神文化豐富的核安全監管體系,具備完善的核安全審評能力、監督執法能力、輻射監測能力、事故應急能力、經驗反饋能力、技術研發能力、公眾溝通能力和國際合作能力,為中國從核大國轉變成為核強國提供有力支撐與保障。
問:針對臺山核電廠開展了哪些核安全監管活動?
答:臺山核電廠廠址位于廣東省臺山市赤溪鎮,采用法國EPR型核電技術建設2臺機組,單機功率175萬千瓦,設計和設備制造由法中兩國企業共同承擔,核島供貨設計合同由法國AREVA公司牽頭。1、2號機組分別于2009年和2010年開工建設。臺山核電廠的建設和運營管理由臺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負責,該公司由中方(中廣核集團公司等)和法方(法國電力公司)按照7:3的股比共同投資成立。
2008年以來,國家核安全局相繼對臺山核電廠建造許可證和首次裝料批準書進行了審評。在充分吸收借鑒芬蘭和法國等核安全審評工作基礎上,組織投入各類專業審評力量400多人年,進行深入細致的核安全審評,提出7批總計5120余個問題,并先后召開5次大型審評對話會,對重要安全問題給予充分關注,并逐一督促解決。
依照我國核安全法規,國家核安全局地區監督站派出現場監督組,由6名專職核安全監督員常駐臺山核電廠現場,對土建、安裝和調試等活動實施全日制、24小時旁站式的監督。另外,國家核安全局還對國內制造廠生產的設備開展駐場監督,對進口設備進行安全檢驗。
自2009年臺山核電廠取得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建造許可證并開工建設以來,國家核安全局及地區監督站共實施18次例行和非例行檢查、57次各類專項檢查和711次日常檢查,并在環境保護部網站上發布了核島澆注混凝土、綜合安全檢查等相關報告。總體上,臺山核電廠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轉,建造質量處于受控狀態。
目前,臺山核電廠1號機組已進入裝料前的調試準備階段,2號機組正在進行設備安裝。臺山核電廠對建造期間發生的各類不符合項和質量問題按照法規要求和相關程序進行了處理,國家核安全局對此開展了有效的審查和監督。
同時,國家核安全局通過國際雙邊或多邊框架協議,充分與法國和芬蘭核安全監管部門進行交流合作,共享監管成果,以加強EPR型核電項目設計、建造和調試的監管。
問:據報道,近期法國EPR型核電項目壓力容器頂蓋鍛件可能存在機械性能偏差,我國臺山核電項目情況怎么樣?
答:法國Flamanville 3號機組(FA3)是繼芬蘭EPR型核電項目之后的世界第2臺EPR機組,其壓力容器鍛件由法國AREVA公司下屬的CREUSOT FORGE公司供貨,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按照法國工業規范RCC-M制造。中國臺山核電廠和英國、美國擬建EPR型核電項目的壓力容器鍛件也由該公司提供。
2005年12月,法國核安全局(ASN)根據歐盟法令,修訂發布了法國《核承壓設備法令》(ESPN)。2008年,ASN根據ESPN法令明確了有關鍛件評定的具體要求。
2010年至2014年,AREVA公司按照ESPN法令要求對鍛件鑒定情況進行回顧性復核,涉及壓力容器頂蓋和底封頭的鍛件。由于FA3項目相關鍛件已用于制造壓力容器,AREVA公司選擇了原計劃用于美國EPR型核電項目的壓力容器頂蓋進行了相關試驗,以證明相關鍛件滿足ESPN要求。2014年后期,AREVA公司向ASN提交的試驗結果表明,在壓力容器頂蓋上表面的中心區域存在碳元素偏析、沖擊韌性低于預期值。當前,ASN和AREVA公司正在就該問題進行深入溝通,研究開展進一步試驗和分析,以確認是否滿足相關性能要求。2015年4月3日,ASN向中國國家核安全局通報了有關情況。同時,臺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也通過相關渠道了解到該情況,及時向國家核安全局進行了口頭通報,并派人與國家核安全局就有關情況進行了交流。
國家核安全局獲悉后,對該問題給予高度重視。一方面,要求臺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迅即開展排查和分析工作,隨時向國家核安全局匯報工作進展。另一方面,在密切跟蹤法國相關情況處理進展的同時,組織專家隊伍對臺山核電廠可能存在的類似問題深入進行評估研判,為科學決策奠定基礎。
下一步,國家核安全局將與ASN繼續保持密切溝通,就相關技術處理方案的審查和監督措施緊密合作。只有壓力容器頂蓋鍛件問題得到徹底查清并妥善處理后,國家核安全局才會向臺山核電廠頒發首次裝料批準書,準許其開始裝料運行。
問:請介紹一下中法合作方面的情況?
答:中法在核安全領域一直保持著良好而密切的合作,核安全合作已經開展了30余年。在中法雙邊戰略伙伴合作框架下,兩國核安全監管部門之間簽訂了核與輻射安全領域合作協議,通過中法核安全合作指導委員會,建立了多渠道、多層次的合作機制。兩國核安全監管部門一直就雙方核電發展現狀和面臨的重要問題保持溝通和交流,并對重大問題及時磋商。
近年來,中法合作不斷加深,重點開展了EPR型核電項目的專項合作,在年度中法定期交流中就EPR型核電安全審評、機組調試和重要核安全專題等方面進行交流。此外,國家核安全局還通過經合組織核能署(OECD/NEA)多國設計評價計劃(MDEP)等多邊合作機制與相關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就EPR型核電項目安全監管保持密切聯系和交流,每年邀請法國、芬蘭等國核安全監管人員開展技術交流,并赴臺山核電廠進行現場觀察,以提高監管的一致性。
問:我國履行核安全領域的國際公約情況怎么樣?
答:我國分別于1996年和2006年加入《核安全公約》和《乏燃料管理安全與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這兩個公約都有定期審議機制,每隔三年召開一次締約方大會,對各締約方遞交的國家報告進行同行評議。自加入公約以來,我國一直積極履行公約規定的各項義務,按公約規定的機制,公開透明地接受其他締約方對我國履約情況的審議。不管是《核安全公約》還是《聯合公約》,我國在核安全監管方面的工作多次被列為“良好實踐”,供各締約方借鑒參考。另外,我國積極參與公約履約的其他相關工作,以《核安全公約》為例,福島核事故后廣受關注的兩次重要國際會議,即第5次審議會議和第2次特別會議,均由我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國家核安全局局長李干杰擔任大會主席。面對福島核事故這一重大突發事故,這兩次會議為各締約方認識事故、交流經驗、提升信心、凝聚共識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向國際社會表明了我國核安全工作水平以及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核安全的態度和決心。
公約審議會議是締約方之間的同行評議,意在借鑒良好實踐、發現不足之處、共同改進提高。為了促進各締約方之間坦誠有效地進行評議,公約評議過程和評議結果僅在締約方之間共享。對國家報告,沒有強制公開的要求,有的締約方公開了國家報告,也有的沒有公開。例如,2012年召開《聯合公約》第4次審議會議時共有63個締約方,32個沒有公開國家報告、31個公開了國家報告;2014年召開的《核安全公約》第6次審議會議時共有76個締約方,44個沒有公開國家報告、32個公開了國家報告。目前,我國也在研究將國家報告向社會公開事宜。
問:請介紹一下核安全監管信息公開和公眾溝通的有關情況?
答: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工作,確保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制定了專門的文件推進政務公開。
國家核安全局對此高度重視,制定了《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信息公開方案》等程序文件,并發布了《關于加強核電廠核與輻射安全信息公開的通知》,積極推動落實核電廠信息公開工作。
后續,我們將進一步加強核與輻射安全信息公開工作,“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擴大公開范圍和公開渠道。在一些重大決策中,主動征詢有關利益方和公眾的意見;針對核與輻射熱點問題,加強解疑釋惑工作,主動回應公眾關切,讓公眾全面了解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推動核電廠主動作為,積極加大科普宣傳、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工作力度,全面公開項目建設、安全運行、輻射監測、事件事故等核安全和環境保護信息,切實保障公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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