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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修法為何推遲
住房公積金在幫助許多人實現住房夢的同時,卻由于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很快就陷入了一系列的困境之中,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掉進了“濟富不濟貧”的怪圈之中
李長安
據媒體2月16日報道,隨著又一次被列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務的重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的草案稿在馬年伊始再次“爽約”。這已經是住房公積金修法連續兩年推遲,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當年度內完成“草案稿”的修訂工作,并上報國務院法制辦。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的修法工作仍步履維艱,意見彌合有待時日。不過,作為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則,公平與效率也應當成為此次修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從而為保障全體公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積極功能提供法律保障。
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開始實行了住房商品化的改革。與之相配套,1999年4月,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三年后的2002年,該條例進行了首次修訂。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的設計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
從十多年的具體實踐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方面,應該說還是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據統計,截至2011年,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已經覆蓋了約78%的城鎮職工,繳存總額超過了2萬億元。
可是,住房公積金在幫助許多人實現住房夢的同時,卻由于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很快就陷入了一系列的困境之中,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掉進了“濟富不濟貧”的怪圈之中,缺失了應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首先,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群體不公平。雖然在條例中早就明文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從目前來看,實際繳納情況較好的主要集中在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而其他類型的企業涉及較少。
其次,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水平不公平。和大部分的非公經濟相比,不少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壟斷企業的保障水平遠超出社會平均水平。由于住房公積金屬于一種隱性收入,所以不同的繳存比例還是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缺乏效率。我國住房公房公積金使用率(即個人提取總額、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繳存總額的比例)為72.81%,同比降低1.78個百分點。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53.54%,同比降低3.51個百分點。此后,住建部再未公布過此類數據。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盡管近兩年來全國商品住宅成交量緩慢上升,但在住房公積金繳納率較高、繳納額度較大的東部城市,房屋成交量下滑明顯,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也有所降低。
然而,盡管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但在各種利益的糾葛下,修法方案遲遲無法出臺。法制部門應該以廣大民眾的利益和公平效率兼顧為基本出發點,在住房公積金的修法方面邁出實質性的步伐。這主要包括三個著力點:一是,在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上必須強制推進。不能因為部門利益或地方利益的阻撓而猶豫不前。二是,必須盡快縮小保障水平的差異,可以考慮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一個合理的上下限區間,特別要防止超高福利的出現。此外,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擴大使用范圍,也是需要高度關注的問題。畢竟,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平等的基本住房權利,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是幫助全體公民實現“居者有其屋”的“中國夢”的必要之舉。
(作者系對外經貿大學副教授)
(稿件來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