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競怡
單獨夫婦可生二胎、不設重點學校重點班、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
11月15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公布,2萬字篇幅,確定15個領域60項具體任務,句句都圍繞改革,具體而微,牽動社會的神經。
規格內容超預想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王國剛認為:“《決定》有很多超預想的地方。”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也表達了同樣的想法。
首先改革力度之大出乎意料。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楊偉民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回憶,參與《決定》的起草和修改,記憶深刻的是兩點重要原則:一是起草時只寫改革,特別是寫重大改革,發展的任務原則上不寫;二是修改時,但凡有可能削弱改革力度的,除非有特別充足理由,一般不修改。增加的改革任務只要有最大公約數的、有一定共識的都寫上。
其次,改革所涉內容也超預想,全面深化改革的討論在學術界很早就開始了,但很多目前還在爭論的,都被寫入了決定。
“僅僅從金融方面來說,比如IPO審批制度還在被討論,但《決定》中已經提出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王國剛說。
另外,確保改革落實的舉措超預期。為了保障改革的執行,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改革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監督落實。
“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讓很多人想起上世紀80年代國務院決定成立的國家體改委。”王國剛說。
1980年5月,面對仍然十分嚴峻的經濟調整壓力,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務院體制改革辦公室;1982年,為了全面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成立了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體改委在20余年的經濟體制改革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不過,王國剛強調,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屬國務院系列、職能重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其他很多部委是同級,很多事情協調不了。“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是中央層面的,定位為統籌“五位一體”改革,層次更高、協調面更廣。這向外界表明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堅定改革的決心。
“決定性”是亮點
雖然全會主題是全面深化改革,但堅持問題導向原則,把經濟體制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強調發揮經濟體制改革對其他領域改革的牽引作用。楊偉民透露,這也是《決定》起草過程中非常注意把握的重要原則。
《決定》確定的15個方面改革任務中,6個是經濟,1個是與經濟密切相關的生態文明體制,占了所有改革任務的近一半。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長王國剛表示,強調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是本次經濟領域改革最大的亮點和突破。
《決定》將過去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改為“決定性作用”,兩字之變,意義十分重大。強調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抓住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最深層次的問題。
兩字之變也重新定位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意味著在配置資源問題上,其他力量如政府,可以影響和引導資源配置,但決定者只能是市場。“市場要充分發揮在價格形成中的作用,政府不要越俎代庖去做市場的事兒,也不要把政府該做的事兒、行政機制、行政權市場化。”王國剛說。
王國剛預計,最直接看到的變化是審批制度,《決定》第15條就明確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
而市場機制能調節的還大有潛力。
在王國剛看來,“我們很多金融改革舉步維艱,停留于表面文章。”如利率市場化,2013年7月20日,央行宣布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據貼現利率管制;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不再設立上限,但這里面沒有取消對貸款基準利率控制這一條。在存款市場上,銀行是賣出存款的,居民和企業是買入存款的,在競爭的市場環境下價格是怎么決定的,是買賣雙方競爭。貸款也一樣,銀行放出貸款和企業買入貸款,如果買方沒有競爭,這樣的市場價格就是畸形的,而不是成熟合理的。
改變這種局面就需市場機制作用的進一步發揮。
財稅改革有新意
無論是三中全會公報還是《決定》,都可以從中發現貨幣政策在宏觀政策當中所占的影響逐步在下降,而財政政策改革更引人矚目。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表示:“從財政的角度來說,《決定》有一個前所未有的表述,即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財政處理的最基本資源配置,即公共資源,這拉動了整個資源配置,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賈康說。
在《決定》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舉措中,“完善立法”位列首位。
除加快修訂預算法、推進稅收立法等財稅法治化進程外,賈康指出,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也至關重要。“以后司法系統應該將地方政府剝離開經濟案件的審判。如果不剝離,地方司法系統有這樣的審判權,那么它的地方保護主義、地方局部觀念,會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影響它對經濟案件判決的公正性。建立現代財政制度需要司法系統做出改善。”
此外,明確事權也就是事權劃分是深化分稅制改革中制度設計和全程優化的始發環節。
賈康認為,只有各級政府間事權劃分合理化,支出責任才可能合理化,把某類事權劃分給某級政府,不僅僅意味著該級政府要承擔支出責任,更要對公共產品的質量、數量和成本負責。
他強調,“事權”和“支出責任”兩個概念其實并不完全等同,支出責任是事權框架下更趨近于“問責制”與“績效考評”的概念表述。公共財政的本質要求是在“分錢”和“花錢”的表象背后,帶來對公共服務責任的合理有效制度規制,以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屬于全國性的公共產品,理應由中央政府牽頭提供,地區性的公共產品,則適宜由地方政府牽頭提供,具體的支出責任,應合理地對應于此,分別劃歸中央與地方。同時,由于地方政府較中央政府更具有信息優勢,更加了解本地居民需要,因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能提供某種公共產品的情況下,基于效率的考慮,也應更傾向于由地方政府提供。
而明確事權也是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