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開周
房 事 如 煙
宋朝出臺過一些很有意思的政策。
宋真宗咸平六年,規定中高級官員的子孫不能“主掌兩京諸路場務、津渡、坑冶”(《宋會要輯稿》刑法2之11),意思是禁止官二代去國企當老總。
宋真宗咸平七年,“禁內外臣市官田宅。”(《宋會要輯稿》刑法2之11)意思是無論中央干部還是地方干部,都不能購買公房。
宋仁宗天圣七年,“詔現任近臣除所居外,無得于京師置屋。”(《宋會要輯稿》刑法2之16)現任京官最多只能擁有一套住宅,禁止在首都購買第二套房。
還有宋孝宗淳熙三年,朝廷嚴禁官吏和其他人等在臨安私設黑監獄,非法關押進京上訪的老百姓(參見《宋會要輯稿》刑法2之118)。
不讓官二代主掌國企,是為了防止他們跟父輩勾連,上下其手,把國企當成取款機。不讓國家干部購買公房,是為了防止低價入手,高價倒賣,把貧苦百姓的住房保障變成權貴階層的分贓盛宴。不讓京官在首都購買第二套房,是因為首都房價太高,供需矛盾太突出,當官的少買一套,住房市場上才能多出來一套。至于不讓私設黑監獄關押訪民,更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所以說上述政策都很合理,都是好政策。
但是在專制時代,好政策往往落不到實處。據我所知,宋朝做國企老總的官二代俯拾皆是(蘇轍的兒子就是一例),官員購買公房的俯拾皆是(蘇東坡就是一例),而在南宋中后期,臨安府衙前面的小胡同里始終暗設“關留店”,每天都有訪民被收押。不讓京官購買第二套房的那條規定也形同虛設,例如蘇東坡的老鄉范鎮、蘇東坡的好友王詵、宰相王旦的侄子王直,都是京官,都在京城擁有兩處以上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