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2月10日下午消息,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今日發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對外公開意見,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堅持市場化定價改革原則,要求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和報告義務,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定價。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本次《辦法》起草總體思路在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 對商業銀行服務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監督權;堅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市場化定 價改革方向,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著重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要求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 和報告義務;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定價并加強監督管理。
《辦法》對2003年《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共七章,共三十九條,包括 :總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明碼標價,內部管理 ,服務價格監督管理和附則。
政府指導價項目類別減少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辦法》將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托收款服務等五大類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但其所包含的收費項目類別有三點變化。
其一,此前《暫行辦法》中的銀行承兌匯票因其蘊含信貸融資功能具有一定信用風險,適合信用風險對等原則,由政府指導價變更為市場定價。
其二,匯兌業務變更為貸記轉賬業務。
其三托收承付業務由于整體看其筆數不足千分之一即被取消。
發改委相關負責人透露說,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一些項目和標準還要進行調整,“準備將來配套出來政府定價內容收費標準。”
提高新設收費應提前報告公示
本次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調整依然是堅持市場化原則鼓勵創新,同時規范服務價格行為。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支出,充分考慮市場等因素綜合決策。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30天向三部門報告。其新設服務收費項目,應至少于執行前15天向三部門報告。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向新浪財經介紹稱,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價格應對消費者進行公示,充分體現其選擇權。
根據《辦法》,市場調節價的定價權限在總行,其根據市場情況、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考慮。
商業銀行需明碼標價
此外,《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商業銀行應在其網點、網站等采用多種方式及時公布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價格水平和適用對象,所表示的價格應當相互吻合,真實一致。
《辦法》還規定,使用電子銀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務,應在收取服務費之前進行提示,并保證消費者對相關服務的選擇權。(丁蕊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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