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起草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起草《辦法》的背景和總體思路
2003年,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促進商業銀行業務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近年來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金融產品不斷豐富,社會公眾的金融服務需求也不斷提升,《暫行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需要。為此,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辦法》。
起草《辦法》的總體思路:一是重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群眾對商業銀行服務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監督權;二是堅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市場化定價的改革方向,鼓勵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提供更多優質優價的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三是著重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要求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和報告義務,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定價;四是加強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等。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明碼標價,內部管理,服務價格監督管理和附則。
《辦法》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具體服務項目和價格水平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調整。并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范圍和調整程序。
《辦法》明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并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程序。
《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明碼標價的具體內容,并要求通過多種渠道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辦法》新增了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內部管理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服務價格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投訴處理制度。
《辦法》強化了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明確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細化了處罰規定。
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歡迎廣大社會公眾對《辦法》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將在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做進一步修改完善,盡快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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