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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達娃之爭完全真相:誰在嘲弄契約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0日 12:04  中華工商時報

  本報記者趙霞

  所謂契約精神,就是平等、尚法、守信。自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起,契約精神成為法國人最為推崇和驕傲的美德。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尊重并履行契約精神變成普世價值觀。

  作為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最大的跨國商業糾紛,萬眾矚目中的長達3年之久的達娃之爭即將塵埃落定。對于這場“戰爭”中的雙方,拋卻輸贏而外,誰將背上“違背契約精神”的罪名可能是雙方更為看重的,因為任何一方一旦打上這個烙印,失去的將是國內外市場對這個企業的信任,無疑是對企業判了死刑。那么,究竟誰在“賊喊捉賊”?究竟是誰把自己塑造成了捍衛“契約精神”的模范生?

  資本與實業:達、娃殊途的發展史

  達能原本是法國一家玻璃瓶加工廠,為食品工業生產玻璃瓶,后通過并購與出售,擴張為全球化的食品企業巨頭,躋身世界500強之列。在達能全球擴張的背后,我們可看到資本巨人揮舞支票的影子。

  在并購與出售這一進一出當中,達能獲取了豐厚的投資收益。

  而從校辦工廠起家的娃哈哈,走的是實業發展的模式。建設新廠、上馬新生產線、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23年來,娃哈哈一步一個腳印壯大發展,通過腳踏實地的運作,造就了“娃哈哈”這一響當當的民族品牌。

  作為資本巨頭的達能,與作為實業企業的娃哈哈,采取不同的發展模式,在商品經濟中沒有任何優劣之分。但是,無論采取哪一種路子賺錢,都必須在遵守“契約精神”的前提下獲利。“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是中國的古話。在達-娃雙方簽下白紙黑字的合同時,便意味著“言必信,行必果”是雙方必須履行的責任。

  達娃紛爭大事紀要

  自1996年簽訂合資合同起,達能和娃哈哈在十多年的合作里,所經歷的幾多波折,在下列的演變過程中仔細揣摩即可線路端倪。

  1996年達能-娃哈哈聯姻金加投資有限公司(由達能亞洲與香港百富勤在新加坡成立,達能為控股股東)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資,共同組建五家合資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51%、39%和10%。

  1997年-1999年商標轉讓娃哈哈與達能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欲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國家商標局對此未予核準;雙方于1999年再次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997年至今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發展娃哈哈集團旗下的非合資公司壯大發展,產品沿用“娃哈哈”商標。

  1998年達能控股香港百富勤其在金加投資有限公司中的股權出售給達能,達能成為金加公司唯一的股東,從而獲得娃哈哈合資公司51%的控股地位。

  2000年-2006年達能收購中國其他企業達能相繼持有樂百氏92%股權、梅林正廣和50%股權、光明20.1%股權、匯源22.18%股權。

  2006年4月達娃紛爭爆發能要求以40億元的凈資產價格并購娃哈哈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遭遇娃哈哈的強烈抵制,達娃糾紛爆發。

  2007年12月-2008年4月達娃和談在兩國政府協調下,雙方中止了法律程序進行和談。達能要求以約200億的價格將其投資在合資公司的不到14億元人民幣股權售給娃哈哈,價格按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計算,被娃哈哈拒絕。

  2007年5月至今 達娃官司

  2007年5月,達能正式啟動對娃哈哈的法律訴訟。此后,雙方進行了數十起國內外官司戰,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案件和美國案件是其中的典型。

  BVI案:2007年11月,達能在BVI和薩摩亞誤導兩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場、未作抗辯的情況下頒布對娃哈哈非合資公司外方股東資產的凍結令和接管令。2008年12月,法官識破達能的誤導和隱瞞行為,撤銷了凍結令和接管令。此前,即2008年11月,江蘇宿遷中院判決達能指定的畢馬威在中國境內發送接管性質的信函違法,對娃哈哈公司構成侵權。

  美國案:達能在美國對宗慶后妻女以及毫不相干的另外兩家公司提起訴訟,加州法院以不方便審理原則駁回了達能的訴訟,要求其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截至2009年2月,官司戰中娃哈哈以21∶0領先達能。雙方還有瑞典仲裁一戰的最后結果沒有出來,預計時間在2009年7月。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整個“達娃之爭”中,“娃哈哈”品牌的歸屬問題可謂是雙方爭奪的重點,而達能更以此為由,欲強行以40億元的凈資產價格并購娃哈哈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此舉遭到娃哈哈強烈抵制。

  此后,達能多次在公開場合指責娃哈哈“違背契約精神”。基于達能的論調,更有法律界人士認定,如果達能起訴娃哈哈,娃哈哈幾乎沒有勝算的可能。面對達能,當時的娃哈哈可謂措不及防,再加上地方政府要求雙方保持克制,所以在最初時除了辯解自己嚴格遵守了合同協議外,娃哈哈始終沉默。

  七大疑問解疑達娃紛爭

  疑問一:達能和娃哈哈的方式,隸屬還是獨立?

  1996年,達能、娃哈哈、百富勤共同出資組建5家合資公司,外方股東擁有51%的控股權。在這一合作中,當時,娃哈哈尚有6家公司沒有納入合資公司的體系。這6家公司,正是日后雙方爭議的非合資公司的最初形式,成為了引爆“達娃之爭”的導火索。

  從法律結構上來講,娃哈哈與達能的合作僅僅是雙方以資金、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方式合資設立了幾家中外合資企業,娃哈哈依然保留著法律上的獨立性,與達能是對等、平行的關系,并不存在娃哈哈整體隸屬于達能的問題。

  疑問二:“娃哈哈”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誰家?

  對于達娃之爭中兩大焦點之一的“娃哈哈”商標問題歸屬問題,我們亦可從以往雙方提供的公開資料中尋找出答案。

  1997年,娃哈哈與達能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欲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但國家商標局對此未予核準,因此,娃哈哈商標的轉讓在法律上履行不能,娃哈哈依舊對“娃哈哈”商標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稍后,達娃雙方于1999年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依法律規定,同一標的物不可能被同一主體同時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倘若達能認為前述轉讓協議有效,則娃哈哈集團已在實質上不享有“娃哈哈”商標權,所以不可能再將商標權許可給合資公司。因此,后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意味著雙方默認轉讓協議已無效,“娃哈哈”商標仍然應屬娃哈哈集團所有,合資公司僅有使用權。

  2005年10月,娃哈哈和達能再次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訂協議》,在修訂協議中再次確認“甲方穴即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雪作為商標的所有權人”的這一事實,并許可當時已經投產的所有非合資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而在這份修訂協議的第2條更是進一步明確約定:“依據雙方在許可合同中(注:即雙方1999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許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幾個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或其關聯方在許可合同簽訂后設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義為‘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注:即非合資公司)也有權利獲得一方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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