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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康美藥業案24.59億如何賠付? 重整清償概率更大
[ “他們是每人承擔約2.46億元或者1.23億元的連帶責任,獨董與*ST康美形成連帶關系,按照法律,投服中心可以申請向他們中的一人或者多人同時執行賠付。”許峰稱,以往也有獨董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訴訟中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真正賠付的好像不多,一般上市公司會清償,若上市公司無法清償,獨董的連帶則具有實際意義。 ]
中國首例證券集團訴訟康美藥業案一審宣判后,52037名投資者的24.59億元賠償款如何落實,成為市場的一大關注點。
目前*ST康美(即康美藥業,600518.SH)的重整正在推進中,破產管轄法院已將上述判決金額24.59億元列為暫緩確認債權,納入重整計劃草案。11月19日,*ST康美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也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
多位律師對第一財經稱,集團訴訟判決生效且*ST康美的破產重整計劃順利實施的話,投資者賠償最終將可能通過*ST康美履行判決的方式予以實現。但也不排除重整不順利導致未能履行生效判決的債務,屆時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對其他責任主體強制執行的方式獲得賠償。
對于具有連帶責任的主體如何賠付,受訪律師稱,當事人可以根據連帶責任人的履約能力、財產狀況等請求部分連帶責任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全部連帶責任人履行債務,沒有先后順序。
重整清償概率大
11月12日,康美藥業集團訴訟一審判決落槌。19日,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表示,經研究決定對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一審判決不予上訴。
若一審判決書送達日起15日內,也就是到29日,全體被告不上訴,那么一審判決將在集團訴訟范圍內的原告與被告之間生效。
若一審判決生效,約24.59億元的賠付款將會如何落地?有知情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投服中心將代表投資者向上市公司及各連帶責任方要求執行賠付,沒有先后順序,只要是在賠付額度范圍內都是合法的。
多方律師認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若重整順利的話,康美藥業案通過重整清償的可能性比較大。
目前*ST康美正在推進重整事宜。19日,*ST康美《重整計劃(草案)》以及相應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獲得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中已包含關于特別代表人訴訟債權的償付方案。破產重整法院已將一審判決金額24.59億元列為暫緩確認債權。
根據投服中心和*ST康美的公告,待重整計劃經債權人會議通過、重整計劃經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特別代表人訴訟判決生效三項條件同時滿足時,特別代表人訴訟原告投資者可通過執行重整計劃獲償。
根據《重整投資方案》,參與本次重整的投資人擬向公司投入的資金總額不超過65億元。有媒體報道稱,根據重整計劃,康美藥業債權人的債權經法律確認后將全部清償。其中,50萬元以下的債權部分,將全額現金清償;超出部分將通過以股抵債、信托收益權等方式予以清償。證券虛假陳述侵權集體訴訟案確認的賠償發生法律效力后也將按此清償。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第一財經稱,如果按上述重整計劃實施,僅根據投資者人數和一審判決賠償金額來看,平均每名投資者的獲賠金額大概為4.7萬余元。僅從平均金額來看,大部分投資者可以通過上述現金清償的方式實現全部賠付,少部分投資者可能因投資金額較高而涉及以股抵債、信托受益權等清償方式。
以獲賠投資者分布情況來看,依判決書原告判賠明細,個人投資者51399名,占總賠付適格投資者的約98.77%,其中50萬元以下的個人投資者51231人,占總判賠人數的約98.45%。也就是說,50萬元以上的個人投資者僅占1.55%。
在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看來,超過50萬元的部分用股權等方式賠付,這部分有存在分歧的可能,未必每個人都能接受,若投資者不接受的話,不排除會找連帶責任人賠付;但投資者獲取股票也不一定是壞事,根據以往案例,重整過程中多數是部分債權以股票支付,實際后期股票價格上漲后,債權人等于得到超額清償。
就可能存在的分歧而言,朱奕奕認為,后續投服中心作為債權人委員會委員和投資者的代表人,將代投資者行使債權人相關表決權利,因此,尚需投服中心充分考慮以股抵債可能存在的定價和履行問題,管控各方分歧,以最大化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連帶責任主體又該如何賠付?
當然,投資者除了將希望寄托于重整之外,康美藥業案的賠付還有第二種方案,也可以用于重整不順利的情況下。
多位律師稱,在集團訴訟判決生效之后,*ST康美若處于重整過程中則賠付暫停執行,或者重整不順導致未能履行生效判決的債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委托投服中心向法院申請對其他連帶責任主體強制執行賠付。
根據一審判決,*ST康美向52037名投資者賠償的24.59億元中,馬興田等6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任公司董監高的13名個人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清償責任。
朱奕奕稱,根據《民法典》第178條第1款的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因此,從法律規定而言,當事人可以根據連帶責任人的履約能力、財產狀況等請求部分連帶責任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全部連帶責任人履行債務。
對于連帶責任方執行賠付時是否存在先后順序,許峰告訴第一財經,只要在連帶責任范圍內,沒有先后順序,任何一個連帶責任主體都可以單獨或同時成為賠付主體,補充責任才分先后順序。
以近期市場關注度頗高的獨董責任為例,在康美藥業案中,兼職獨立董事江鎮平、李定安、張弘承擔10%連帶責任(約2.46億元);兼職獨立董事郭崇慧、張平承擔5%的連帶責任(約1.23億元)。
“他們是每人承擔約2.46億元或者1.23億元的連帶責任,獨董與*ST康美形成連帶關系,按照法律,投服中心可以申請向他們中的一人或者多人同時執行賠付。”許峰稱,以往也有獨董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訴訟中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真正賠付的好像不多,一般上市公司會清償,若上市公司無法清償,獨董的連帶則具有實際意義。
朱奕奕稱,目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如果被判承擔責任的獨董選擇上訴,最終獨董是否會承擔賠償責任,則還需要視二審審理和判決情況來確定。
關于具有連帶責任的賠付主體不愿意賠付時會如何處理?許峰稱,一般法院會根據相關責任方名下財產進行依法強制執行,若不能償債的則可能被判定為老賴,直到債務已經清償為止;若有能力償付而拒不執行,被發現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李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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