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侖天然氣原總經理陶玉春珠海受審
涉中石油系列腐敗案,被控4項罪名,涉案金額逾3億元
南方日報訊 (記者/向松陽)13日,中石油昆侖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原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黨委書記陶玉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陶玉春先后擔任四家國有企業(yè)總經理、法人代表,其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產近362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對方財物1600萬元,將本單位盈利業(yè)務交由親友經營,致使國家利益損失近2949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損失約2.3億元。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shù)罪并罰。不過,在庭審上,陶玉春對大部分指控均予以否認。
與他人共同侵吞8套房產
據公訴機關指控,陶玉春先后利用其擔任深圳石油實業(yè)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石油公司)、深圳石油技術開發(fā)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技開公司)、深圳市中油器材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器材公司)、勝利油田青島石油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實業(yè)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等職務便利,貪污侵吞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賄賂財物、為親友公司非法牟利,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
2008年,陶玉春與他人共同侵吞青島實業(yè)公司名下價值1661.52萬元的青島8套房產并予以私分。
陶玉春還故意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環(huán)節(jié),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公司非法介入深圳技開公司、青島實業(yè)公司等國有公司與貨源廠家之間的干粉交易環(huán)節(jié),非法侵吞國有企業(yè)經營利潤近976萬元。
2007年,陶玉春與孔某、常某、韓某(另案處理)共同將原屬青島實業(yè)公司持有的臨沂中孚天然氣開發(fā)利用有限公司的30%股份無償轉讓并私分。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三人并未實際支付股份轉讓本金900萬元,也未與青島實業(yè)公司簽訂任何借款協(xié)議。
2007年12月,中油器材公司在辦理注銷清算階段,需要處理公司固定資產。陶玉春指使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做假賬的方式,侵吞了深圳一套價值84萬余元的房產。
幫人賺差價受賄1600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02年,陶玉春利用其時任深圳石油公司總經理、深圳技開公司法人代表,并直接主管深圳技開公司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安排深圳技開公司與王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臨沂羅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通化工公司)簽訂聚丙烯酰胺(俗稱干粉)采購合同,通過羅通化工公司,再經深圳市勝祥貿易有限公司,向江蘇愛森公司采購干粉,并發(fā)往勝利油田。
這筆干粉采購貿易分為兩批執(zhí)行,羅通化工公司從中獲得差價利潤1924萬余元。事后,王某為答謝陶玉春,將1600萬元分兩筆通過羅通化工公司賬戶,匯往陶玉春胞弟陶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的銀行賬戶。
據公訴機關指控,陶玉春利用職務便利,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5家殼公司介入國企與貨源廠家之間的采油原料器材交易環(huán)節(jié),賺取利潤近2949萬元。
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約2.3億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1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陶玉春擔任深圳石油公司總經理,并從2008年3月起兼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2005年底,其參與了該公司關于增資海南中油深海養(yǎng)殖科技有限公司、開發(fā)深海養(yǎng)殖項目的董事會決策,并從2006年至2010年參與制定、執(zhí)行了對該養(yǎng)殖項目借款、進行資產重組以及賠償合作方浙江金帝集團損失等重大經營決策。
上述事項均未按規(guī)定報請其上級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批準,并違反該集團公司關于投資、借款的審批權限規(guī)定。該項目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大幅虧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約1.99億元。
另據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陶玉春未經集體討論,也未按規(guī)定向其上級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報告,違反該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規(guī)定,擅自作出重大決策,批準豁免中山鎮(zhèn)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債務的方案,直接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近32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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