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蓉集團原董事長譚建明近日因受賄罪一審被判死緩
成都六國企掌門落馬 透視“能人腐敗”怪圈
掌門11年間,他累計完成200余億元投資,集團控股的興蓉投資成為迄今成都市唯一的國有上市公司———業績輝煌的興蓉集團原董事長譚建明,近日因受賄罪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工投集團原董事長戴曉明、高投集團原董事長平興、建工集團原董事長張俊、投控集團原董事長吳忠耘、成都銀行原董事長毛志剛……2012年以來,成都先后有6位市屬國企掌門人因受賄被查處。作為商界“能人”,他們的“成功”故事各不相同,然而他們的“落馬”卻如出一轍。
中央巡視組在最近一輪巡視時專門提到“能人腐敗”,直指一些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一把手”的監督缺位。專家指出,應扎緊制度“籬笆”,防止有能力的干部出現貪腐,還要激勵和調動“能干不貪”的干部,防止他們被“逆淘汰”。
“貪”
收受賄賂大多“順勢而為”
調查顯示,譚建明在興蓉集團任職期間,為30多家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錢物共計3000余萬元(其中未遂1730萬元)。
成都高新區投資集團原董事長平興,被指控在1998年至2008年受賄1800多萬元。紅包回扣、字畫紫砂壺、干股,甚至裝修房子等,他對各種形式的賄賂“來者不拒”。
成都工業投資集團原董事長戴曉明,同樣被指控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送的現金、購物卡及代付房租,共計約1480萬元。
成都銀行原董事長毛志剛,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260萬元,購物卡35萬元,購房優惠款16萬元,以及美元、歐元、英鎊、港幣、臺幣等若干,同時還收受622.33萬股成都銀行股份。
紀委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些國企負責人,介于商界和政界之間,受賄都有種“堤內損失堤外補”的失衡心態。他們認為自己的地位并不牢靠,因此想趁在位為自己以后的生活多做準備。
“做了這么多項目,融匯這么多資金很艱辛,上市更是難上加難。可是回過頭來看,自己在名譽上沒有什么收獲,于是對收受賄賂大多抱著‘順勢而為’的心態。”譚建明在接受調查時說。
“能”
政商“兩棲”可調動大量資源
2002年12月,成都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興蓉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注冊資本10億元,譚建明任公司董事長。他改變過去政府項目的財政撥款模式,以社會化的投融資模式運作60億元的成都水務項目。這一業績至今在成都商界流傳。11年中,該集團累計完成投資200余億元。
成都建工集團的業績更可謂是成都國企的標桿。據報道,該集團分別在2007年、2010年和2011年,成為成都市首個產值突破100億、200億、300億的市屬企業。
2008年10月掛牌成立,注冊資本金50億元,至2012年底,成都投資控股集團賬面總資產已突破200億,實際控制資產達4000億元。
“這些國企的‘成功’,有領導個人能力的因素,但更多來自體制內的強大支持,其中許多企業‘一把手’都是從政府部門走出的‘紅頂商人’。”一名成都市發改委官員對記者說。
譚建明曾在“體制內”待了20年,在成都市發改委工作13年。他坦承,興蓉集團的核心競爭力是政府的污水特許經營資源。“政府是我的后臺,當污水收費暫時不足以支付龐大的管網的良性運營和合理回報時,政府會給予補足。政府有能力補貼,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投資者才敢進來。”
而建工集團則幾乎參與了所有成都市重點建設項目,先后承建國家、省、市重點工程1000多項。作為投資控股集團第一任董事長,吳忠耘曾在成都市體改辦工作10多年,擔任過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戴曉明則擔任過成都市經委主任。
“這些國企干的大部分是國家投資的公共服務項目,‘一把手’又在體制內積聚了大量人脈,這樣的角色使他能調動大量的資源。”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傅江說。
“管”
加大監督打破“能干能貪”怪圈
一邊是驕人業績,一邊巨額受賄,國企高管緣何頻現“能干能貪”現象?
成都市紀委工作人員說,這一現象說明當前國有企業未把反腐倡廉建設融入企業中心工作,“一把手”權力過大、運作透明度不高;企業監事會嚴重缺位;相關國資監管部門未能很好履行監督檢查和日常巡查。
“國企高管手中既有政府賦予的‘硬權力’,也有企業和市場賦予的‘軟權力’,雙重權力帶來雙倍風險。”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實說,國企監管透明度缺乏已成為制約國企治理體制與治理能力的瓶頸,全面建立國企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職業經理人制度已成當務之急。“國企高管的角色要求既要扛起業務責任,也要扛起廉政責任。”
對于防止“能人腐敗”,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則指出,一是要加大監督的力度,發揮公眾和輿論監督的力量,提高官員的違紀違法成本;二是要改革干部考評和提拔機制,選拔考核時注重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有效激勵和調動“能干不貪”的領導干部。 據新華社電
高投集團原董事長平興:
涉嫌受賄1800多萬元
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受賄罪,原成都高投集團董事長平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檢方指控,從1998到2008年的近11年里,平興共受賄1800多萬元,其收錢的方式包括紅包、回扣、雅賄、感謝費、占干股,甚至平家裝修房子、平妻開公司,都是由一些老板出資。庭審上,雙方對受賄事實并無爭議,但針對“占干股”是否應算作受賄展開激烈辯論。據律師透露,平興的妻子也將被檢察院以共同受賄罪起訴。
建工集團原董事長張俊:
涉“李春城案”被調查
2013年1月,時任成都建工集團董事長張俊,因牽涉“李春城案”被調查。1年之后,該公司總經理黃鏗定也被紀檢部門帶走調查。
投控集團原董事長吳忠耘:
涉嫌受賄罪被起訴
2014年4月,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近日,成都市檢察院對成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忠耘以涉嫌受賄罪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起訴。
經查,吳忠耘在任成都市體改辦主任、金融辦主任、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為多名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現金、房屋、車輛等財物。
成都銀行原董事長毛志剛:
涉嫌收受622 .33萬股股份
2014年6月,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毛志剛涉嫌受賄一案,已由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并向成都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據查,毛志剛在擔任成都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60萬元,美元22.8萬元,港幣60萬元,歐元9萬元,臺幣10萬元,英鎊3000元,另收受購物卡35萬元,購房優惠款16萬元等,同時還收受622.33萬股成都銀行股份(案發前已收受紅利等共計人民幣745萬元,港幣20萬元,美元2萬元)。
工投集團原董事長戴曉明:
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成都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戴曉明因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2014年5月19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2014年初的成都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波向大會作報告,通報了戴曉明涉嫌受賄罪案。報告稱,2000年至2012年,戴曉明在先后擔任成都市青白江區區長、區委書記、成都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成都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或個人在征地拆遷、配套建設、環保治污、項目中標等事項上和企業融資擔保、取得委托貸款、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人民幣1214.5萬元、港幣175萬元、美元16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8萬元的購物卡。
2013年10月25日,成都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其依法提起公訴。
新華 中新 《華西都市報》《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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