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尹聰)案發4年后,“鹽湖投資案”終于在近日宣判。昨日,新京報記者獲悉,昆明市中院已于6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其中認定張克強犯單位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而檢方最初指控的詐騙罪,法院未予認定。張克強方面稱,一審判決對張克強等人單位行賄罪的認定有誤,張克強將會進行上訴。
不認定詐騙罪
昨日,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鹽湖投資案”已在6月13日宣判。案件當事人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征夫,也向記者證實了這一消息。
“鹽湖投資案”案發于2010年,高潮出現在2011年1月13日。當日,廣東富豪張克強被云南省公安廳拘留,并在隨后被正式逮捕。
2011年底和今年2月,昆明市中院先后兩次開庭審理了“鹽湖投資案”。張克強先后被昆明市檢察院指控涉嫌“詐騙罪”和“單位行賄罪”。
昆明市中院在判決書中稱,檢方對張克強等人詐騙罪的指控有誤,不予認定。
同時,法院認為,華美豐收“為實現非法占有國有興云信公司名下的‘鹽湖國有股權’,謀求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性利益,“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并直接致使國有資產權益嚴重受損”。
4年刑期至2015年1月12日結束
法院認定,華美豐收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克強等人,“均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院同時稱,華美豐收所送的巨額財產性利益,深圳興云信方面的兩位國家工作人員董曉云和崔偉未能實際控制或支配,“該單位行賄罪屬犯罪未遂”。
據此,昆明市中院判決,華美豐收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2000萬元;張克強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余華美方面的涉案人員,所獲刑期從3年到4年不等。
法院稱,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算刑期一日。由于張克強已被羈押近三年半,所以其刑期始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結束。
華美集團代理總裁陳金龍,向記者表達了公司對于一審判決的意見。陳金龍稱,該次判決已經認定“詐騙罪”不成立,也就意味著“投資門檻”并不存在,“我們謀取的是正當的投資利益,而不是‘不正當利益’”。
“2000萬元的罰金,我們也認為處罰過重。”陳金龍稱,華美豐收將會提起上訴。
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征夫也稱,已經建議張克強進行上訴。陳金龍確認,張克強將會提起上訴。
■ 案件回顧
二次開庭審理追加單位行賄罪
2006年,張克強及其控制的華美豐收聯合體以3.28億元,參與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和股權受讓。隨著鹽湖集團在2008年上市成功,這筆投資的市值一度飆升至70億元。
在2011年底的首次開庭中,檢方指控,鹽湖集團的股東必須是“國有企業”;張克強等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國有企業深圳興云信,參與鹽湖集團的增發,屬于“詐騙國有資產”。檢方稱,張克強等人所獲股權市值44億元。
張克強一方對此反駁稱,所謂的“投資門檻”并不存在。同時,“整個案子找不到受害人,也找不到被騙了多少錢”。
2014年2月,鹽湖投資案第二次開庭審理。昆明市檢察院追加起訴華美豐收和張克強等人,涉嫌“單位行賄罪”。
檢方指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華美豐收分別給予深圳興云信方面的兩位國家工作人員董曉云和崔偉500萬股鹽湖鉀肥的股票收益權和63萬元的股權。
對此指控,張克強亦不予認可。他稱,在贈送股權一事上,他“完全不知情”,而且贈送協議也沒有兌現。(尹聰)
(原標題:鹽湖投資案 張克強一審獲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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