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浩
吳英的民事代理人藺文財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監獄方面已經把吳英的減刑建議上報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
6月18日,藺文財來到浙江高院詢問吳英減刑的問題。“浙江高院的工作人員說,現在已經收到監獄方面上報的《減刑建議書》,正在依照內部程序處理。”藺文財說。
吳英的減刑建議的具體內容,浙江高院的工作人員沒有介紹。
2012年5月21日,吳英因集資詐騙罪被浙江省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終審判決之后,吳英在位于杭州的浙江女子監獄服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到現在,吳英在監獄服刑已二年期滿。
吳英申訴的刑事代理律師朱建偉告訴記者,吳英在過去的兩年服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也沒重大立功,由死緩改判為無期應該只是時間問題。
根據《關于計分考核獎勵罪犯的規定》《罪犯改造記分考核獎罰實施辦法》,規定了對罪犯日常改造行為的考核,依考核分數給予罪犯行政獎勵,進而由監獄向法院報請減刑的材料。
“吳英在監獄里表現很好,經常被加分獎勵。”朱建偉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下稱《減刑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北京一位監獄系統的工作人員介紹,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至少要經過服刑監獄內部審核上報、上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服刑地所在的高級法院裁定三個步驟。
首先,服刑監獄會在內部多重審核后出具《減刑建議書》,提交上級監獄管理機關(包括監獄管理局、司法廳等);其次,上級機關作出同意減刑的意見后,將《減刑建議書》移送至服刑地的高院。最后經高院裁定同意后,才能對死緩服刑人員正式減為無期徒刑。
《減刑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采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 “現在減刑案件以書面審理為主,估計吳英減刑的案件開庭審理的可能性不大。” 藺文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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