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再打“訴中禁令”牌廣州中院昨日舉行聽證會
■新快報記者 龐倩影 陸琨倩 郭海燕
“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就加多寶這句廣告語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廣藥王老吉[微博]對加多寶提起“訴中禁令”。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由廣藥提出的該廣告的“訴中禁令”申請舉辦聽證會。
法院歸納了兩大爭議焦點:第一,加多寶涉案廣告語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第二,如果不采取“訴中禁令”,是否會給王老吉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如果采取“訴中禁令”,對加多寶造成的損害是否明顯超過不采取“訴中禁令”給王老吉帶來的損害?
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廣藥王老吉認為,加多寶發布的上述廣告語“涉嫌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已造成國有資產難以彌補的損失;而加多寶一方則堅稱涉案廣告語“具有多份真實可靠的數據來源”。昨日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焦點1
廣告語是否真實?
此前在“改名”廣告糾紛中,廣藥王老吉一方發起的“訴中禁令”申請獲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昨日廣藥王老吉一方就“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廣告以及“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加多寶”、“加多寶涼茶,全國銷量遙遙領先”、“加多寶涼茶連續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等廣告語再度打出“訴中禁令”牌,稱這些廣告語涉嫌虛假宣傳。廣藥王老吉認為,加多寶廣告的依據是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2012年1月至9月的統計數據,該數據顯示加多寶占據了72.96%的市場份額。但這72.96%的份額比例是屬于王老吉的,因為在2012年5月9日前,加多寶生產銷售的品牌是冠以王老吉的品牌名,之后四個半月則是前面冠以王老吉的庫存涼茶。因此,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不是加多寶,而是王老吉。
對于指控,加多寶表示,涉案廣告發布時,加多寶集團早已不再生產王老吉商標的涼茶,“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當中全部指的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的標有加多寶商標的涼茶。而且,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報告中特別添加了加多寶集團生產并銷售的涼茶。除了上述數據外,加多寶援引尼爾森的“罐裝涼茶飲料品類2012年7月-2013年6月滾動一年數據”,表示加多寶紅罐的銷售額占據整個涼茶行業的81.7%。加多寶表示,“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完全含義為中國每賣出10罐涼茶,其中7罐來自加多寶,或者7罐是加多寶生產的,其中的加多寶是生產者的身份。
焦點2
是否要采取“訴中禁令”?
昨日庭審爭議的焦點之二就是,要不要采取“訴中禁令”,采取后對加多寶造成的損失有多大,不采取對王老吉帶來的損失又有多大?
廣藥王老吉認為,加多寶是廣告主,勝佳超市及其石牌東分店是廣告發布者,構成共同侵權、不正當競爭,在起訴的同時還提出了禁令申請,請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使用上述虛假廣告語。為此,廣藥王老吉提供了500萬元擔保。但加多寶認為,這一擔保額不充分,因為禁令如果得以實施,會使相關公眾認為加多寶做了虛假宣傳,“訴中禁令”會損害加多寶的聲譽,對加多寶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遠遠不止500萬元。加多寶在本月初曾發公開信承認廣東中院此前下達的“訴中禁令”對公司已造成的損失逾10億元。
加多寶稱,涉案廣告宣傳行為沒有實際損害消費者選擇商品的權利,沒有影響消費者選擇,進而不可能影響其他品牌參與競爭。王老吉早已于今年4月在長沙等地起訴,如果確實有很大的損失,有急迫需要救濟的,早在幾個月之前就可以提出禁令,沒有必要等到廣州中院立案以后才提出申請。此外,加多寶還欲提起反擔保以反制廣藥王老吉。基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的規定,被告可以提供相應金額的反擔保金,對不采取“訴中禁令”可能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進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