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塑化劑“應急”定標
在出現某些食品風波時,習慣性思維就是指責標準缺失。事實上,中國相應標準的數量并不滯后于國外,現實處境是難于執行
經“塑化劑風波”之后,白酒行業正在醞釀出臺標準。
新標準由國內外近十家食品檢驗機構、研究中心等共同研究制定。3月23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白酒專業委員會常務副會長馬勇透露,白酒塑化劑(又稱增塑劑)指標將在兩個月內出臺。這將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酒類產品塑化劑限量標準。
然而,標準還未出臺就飽受爭議。業內人士將其視為意在“安撫消費者、應對風波”。對白酒行業設置專門標準,除了與現有食品標準重復以外,缺乏后續的執行機制、沒有嚴苛的法律法規督導,標準可能形同虛設。而白酒釀造工藝易揮發、具有消毒殺菌作用的特點,也決定了這一標準的擬定是十分復雜的科學決策過程,不能一蹴而就。
偽命題?
白酒中含有塑化劑在業內不是秘密。一位五糧液集團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早在2005年至2006年,五糧液就發現了這一問題,并花費7000多萬元進行技術改造,更換可接觸塑化劑的設施設備,希望“在消息尚未擴散之時,把塑化劑問題自行消滅在萌芽中”。其他部分白酒品牌也在發現塑化劑后進行了自查。
2011年5月“臺灣塑化劑”事件曝光。臺灣食品中先后檢出DEHP、DINP和DBP等六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成分。當年12月,中國酒業協會要求所有白酒生產廠家在生產、貯存和銷售過程中禁用塑料制品。
在2012年4月和7月舉行的兩次行業會議上,中國酒業協會強調嚴控白酒塑化劑含量。與會的華北某地區白酒協會會長稱,當時是希望企業和專家共同解決問題、內部控制,但沒料到幾個月后竟然擴散,成了白酒行業的“滑鐵盧”。酒鬼酒首先在2012年11月19日,被媒體報道含有塑化劑。當晚,中國酒業協會官網聲明稱,白酒產品中基本上都含有塑化劑成分,最高2.32毫克/千克,最低0.495毫克/千克,平均0.537毫克/千克。中國酒類流通協會也在兩日后發表聲明稱,此事發生前,許多白酒生產企業已找到解決酒中微量塑化劑的方法,完全有能力在短期內解決這個問題。
“兩大協會分別發表聲明也出于被迫,為了保全酒鬼酒品牌,因此把塑化劑問題擴散到整個行業。”一位酒業知情人士告訴《財經》記者。中國酒類流通協會會長王新國、常務副會長趙公微,分別是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董事長和執行董事,也分別是酒鬼酒第一大股東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酒鬼酒塑化劑風波兩個月后,王新國辭職,董事長一職由趙公微接替。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和酒鬼酒北京分公司同處中糖大廈。
事件擴大化對白酒行業也并非壞事。“塑化劑本身就是白酒行業的一個擦邊球,這種擦邊球不可能永遠存在下去,尤其是如今白酒產業趨向理性化,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意識逐漸提高。”上述酒業知情人士說。
事實上,白酒中很難杜絕塑化劑的出現,因為白酒產品中的塑化劑不是人為添加,而是生產過程中從所用的塑料制品中遷移進來的。比如,白酒發酵時,需要在基酒上方蒙一層塑料油脂薄膜,此外,接酒桶、輸酒管、乳膠管、內蓋、包裝等一系列塑制品,都有機會將塑化劑遷移進入白酒。
溶進塑化劑最多的生產環節位于酒泵進出乳膠管,目前所有白酒企業都在使用該設備。中國酒業協會表示,每10米乳膠管可在白酒中增加塑化劑含量0.1毫克/千克,有的企業使用一次酒泵(50米乳膠管),有的企業則多達4次-5次。
產品中的塑化劑含量亦與時間遞增呈正比。
《財經》記者獲悉,對于上述的塑制品,多數酒廠已更換為不銹鋼等材質,通過技術改造解決了一部分問題,但仍不可能徹底杜絕塑化劑,因為有些塑制品目前還找不到可替代方案。例如,每瓶成品酒的塑料內蓋上都密封一層塑料扣,從設計上是防止白酒泄漏或揮發,但運輸過程中避免不了在顛簸時酒體與塑料扣接觸,這種塑料扣還沒有可替代方案。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也指出,環境中存在的塑化劑對食品也有影響,如土壤、水中的塑化劑可能進入食品鏈。“這種遷移方式目前是沒有辦法防范的。”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徐占成說。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此前發布,塑化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取決于其攝入量大小和攝入時間長短。已有的動物實驗研究表明,長期大劑量攝入塑化劑,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和生殖毒性,但尚沒有人體受危害的臨床病例。
媒體報道酒鬼酒中DBP含量濃度為每千克1.0毫克,與臺灣塑化劑事件中檢出的高達每千克210毫克的塑化劑濃度不可比擬。上述華北某地區白酒協會會長指出,白酒中含有塑化劑屬實,但只是微量,“嚴格來說,白酒塑化劑是一個偽命題”。
與國標不合
在塑化劑風波愈演愈烈時,白酒行業的股價大受影響,標準的制定從某種程度上是應對風波、重塑白酒形象的一個可行手段。
其實,白酒中塑化劑限量標準醞釀已久,始終未獲國家主管部門的明確意見,原因在于國家已有針對食品中的塑化劑限量標準,沒有必要再設置白酒行業標準。另外,標準擬定過程十分復雜,如何與現有規定有效銜接,“比國家現有規定寬泛還是收緊”一直存在爭議。
在3月23日的行業會議上,馬勇明確表示,“如果沒有意外,這次新定標準,相比于目前執行的國家標準會有較大幅度放寬。”
一般而言,行業標準作為行業內部質量控制與規范,不會與國家標準相矛盾。
“行業標準如果比國家標準嚴格,這樣可算為兩者互相補充,為行業內控提出更高要求,但如果低于國家標準,那就沒有制定新標準的意義。”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工程院院士陳君石說。基于此,輿論對放寬限量值有“行業保護主義”“為企業脫責”之猜疑。
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中有若干個關于塑化劑的標準,其中一個主要標準是《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2008);臺灣塑化劑風波之后,原衛生部簽發《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這兩個標準中,DEHP、DINP和DBP的最大限量分別為1.5毫克/千克、9.0毫克/千克和0.3毫克/千克。
馬勇認為,上述兩個標準是根據食品及容器中最大遷移量來制定的限量,不能用作食品產品中的塑化劑含量,因此設置白酒行業標準是當務之急。
“遷移量的國家標準不適用于白酒,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遷移到哪里?最后還是到產品中,現有的國家標準制定時就明確了包含產品中塑化劑的含量。”陳君石表示,只要承認白酒是食品,國家現有這些標準適用于任何食品,就沒有必要做重復工作。
一個食品標準的制定,不僅需要進行毒理實驗、風險評估等,還要經過產業發展、監管能力等博弈才能產生,并且作為WTO成員,亦要通報其他國家,取得諒解。
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歐美等國家和地區都沒有制定酒類食品中塑化劑的限量標準。這就帶來一個基本問題:世界上首個酒類塑化劑標準的制定,沒有國際標準可參考,其主要依據條件只能參照現有的食品塑化劑標準與酒類行業內的調研基礎材料,那么最終制定標準的決策過程難以做到科學和公正。
以成品酒的鋁塑瓶蓋為例,其產生的塑化劑釋放周期有多長,白酒這種帶有酒精度、易揮發的產品對這些塑化劑的融入程度有多大,酒精消毒和殺菌作用對于塑化劑是否有催化作用、可達到怎樣的比率,這些都應是標準制定之前弄清楚的科學問題,業內還沒有這方面的實驗分析。“至少要研究幾年時間,不是幾個月就可以弄明白的。”一位白酒專家表示。
防控塑化劑是一項全球問題。2013年春節期間,中國海關在檢查一批進口法國干邑酒時也發現塑化劑含量超標,被攔截的品牌涉及到人頭馬(RemyMartin)、卡慕(Camus)和法拉賓(Frapin)等三個法國干邑白蘭地酒品牌的產品。
由于干邑屬于高度的烈酒,含塑化劑的原由與中國白酒相像,與使用的容器和包裝材料有關。其實,所有涉及塑料包裝的特殊產品都可能牽涉到塑化劑風險問題。
執行難題
正在加緊制定的白酒行業標準,未來也面臨著檢測手段復雜、執行難給力這兩大障礙。
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化學物質至少有10萬多種,不僅給每一種化學物質做限量標準不現實,“即便是制定標準后強制實施檢驗,也增加了很多沒必要的經濟成本,讓檢測機構不堪重負”。陳君石分析。
現在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一個白酒樣品的單個塑化劑指標,收費1500元;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可檢測17項塑化劑指標,每個樣品的檢測價格是2000元。兩者均是至少20個工作日才能出結果。
新標準推行后,每瓶成品酒都檢測顯然不現實。通常,企業內部的質量控制部門負責進行成品酒檢測,均采用批量抽檢方式。一旦強制推行塑化劑必檢項目,大規模企業由于產量大,最終分攤到成品酒中的單瓶價格不會上漲太高,而塑化劑風險最容易出現在眾多小企業上。
小企業的問題是,一方面耗資不菲的技術改造難以徹底,從生產到貯存、運輸各個環節中,塑制品器皿容器與包裝難以杜絕;另一方面監測成本增加,特別是這些企業往往為地方上的財政支柱,“小問題都容易被化解”。上述白酒專家說,“這應該從國家層面考慮如何規范,而不應單獨以白酒一個行業來規避塑化劑。”
如果沒有后續的嚴格處罰規定,這個標準將形同虛設。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常務副會長董金獅認為,標準出臺后,對于嚴重超標現象如何處罰,也沒有后續追究機制。
對于整個食品領域的安全管控,發達國家更注重過程監管與源頭監管。中國目前仍過度集中于末端監管,標準制定便屬于末端監管之一。陳君石表示,在出現某些食品風波時,習慣性思維就是指責標準缺失。事實上,中國相應標準的數量并不滯后于國外,但現實處境是難于執行。
臺灣在經歷了2012年塑化劑事件之后,改進了食品監管體系。董金獅介紹,其改進主要體現在前端和終端雙管齊下。首先在源頭上,對塑化劑加強了檢測和控制,而不是對后端的飲料產品進行控制;其次,對飲料中的塑化劑仍采用抽檢方式,但一旦發現超標,就視為非法添加,將嚴厲處罰,由此倒逼企業必須控制生產前端。
歐美等國沒有專設酒類塑化劑限量指標,并且也是采用抽檢方式,然而,本質的差別在于,“一旦國外發現問題產品,企業很可能被罰款到倒閉停產,而中國持續出現超標產品,企業卻依然還在生產、銷售”。董金獅認為,嚴苛的“以罰代管”,其威懾力在中國遠遠沒有體現。
【作者:《財經》記者 高勝科 】
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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