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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撿來的SIM卡,讓農民張艷勝與中國移動[微博]、中聯重科兩家大企業扯上官司。
每經記者 卓志強 發自廣州
一張撿來的SIM卡,讓農民張艷勝與中國移動、中聯重科兩家大企業扯上官司。
日前有媒體報道,張艷勝因撿到一張移動SIM卡,將其插在自己電腦的無線網卡盒內“免費上網”7個月,付出慘痛代價:除了被刑拘,其妻子還與該SIM卡實際所有者——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擬賠償對方超過25萬元,堪稱“天價上網費”。
3月10日,張艷勝的代理律師李俐俐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可能會于未來幾天對案件作出決定。在她看來,這起案件的主要是由移動公司的消費陷阱造成,“按照25萬余元的金額算,移動公司要負85至90%的責任,中聯重科與張艷勝則分別涉及管理問題和侵權問題,責任均在10%以下。”
根據媒體援引的警方《詢問筆錄》,2011年11月,張艷勝在山西省平遙縣一建筑工地安裝一臺中聯重科牌塔吊設備時,發現駕駛室的操作手柄下有一張手機卡。張艷勝隨手就撿了起來帶回家插在了電腦無線上網盒內。他看到電腦馬上能上網了,就用它上網看電影、聊QQ,用了7個月。
2012年6月底,中聯重科方面來到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麓谷派出所報案。據稱,中聯重科以融資方式銷售給客戶的一臺塔機,配置了GPS遠程控制系統,內置GPS系統的手機資費卡號碼為15074987765,GPS手機卡正常使用資費為10元/月。但該公司在2012年6月發現,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該手機卡共產生數據流量費用20余萬元,長沙移動已經從中聯重科扣除了這筆費用。
據李俐俐稱,SIM卡實為中聯重科的車輛定位卡,去年年中,警方最終在太原找到了這張卡,它存放在張艷勝的電腦上。
2012年7月4日,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向張艷勝的妻子張炳艷下達了《拘留通知書》。
張炳艷在看了《拘留通知書》才得知丈夫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長沙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第一看守所。
在警方給長沙市岳麓區檢察院提供的《起訴意見書》中認為,張艷勝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
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許中緣,現掛職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副處長,其研究專業是民商法學。他了解案情后對媒體說,張艷勝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隨后,張艷勝被羈押在長沙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第一看守所至今,其妻子張炳艷則與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了《還款協議》,愿意賠償對方256685.77元,并于去年7月向中聯重科轉賬了10萬元。
據法制周報報道,在丈夫被拘留4天后,因為“壓力大”,張炳艷意外流產。
“我們現在有兩個訴求,一是撤銷《還款協議》,因為這份協議,張炳艷當時是在重大誤解和中聯重科趁她老公被刑事拘留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二是要求中聯重科歸還張艷勝9萬多元錢,我們當時提出承擔工信部規定的每月流量包月最高500元,所以在已經轉去的10萬元中,我們提出要退還9萬多元。”李俐俐對記者說。
所謂的工信部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具體為:電信用戶出現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一經發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前款所稱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
對此,長沙移動法務部人士向媒體給出的回復是:長沙移動和中聯重科簽訂了托收協議,“托收就是他們用多少,我們就劃多少,保障不停機。”
但李俐俐認為,無論按照《電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還是按照《合同法》,或者是電信部門的其他規定,移動公司都應該停機告訴他們(指中聯重科),“雖然有個托收協議,但協議也不能違背合同及法律的規定啊。”
不過李俐俐坦承,此事三方都有責任。如果按25萬余元的金額算,移動要負85至90%的責任,因為這么大的數額,是它的消費陷阱造成的,明明知道行業有規定,法律也有規定。除此之外,中聯重科在管理上有責任,張艷勝則負有侵權責任,不過中聯重科所負責任要大于張艷勝。
針對上述一案,中聯重科方面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因為“中聯用戶丟卡瞞報”。其董事長助理高輝通過微博稱:“撿卡”男子惡意透支不當得利,其責難免,身陷囹圄翁媳奔走,家庭絕境讓人同情。但中聯用戶丟卡瞞報,卡遭惡刷,經濟受損,中聯重科也是受害者。
記者以私信方式聯系上高輝,他一再確認,在丟卡之后,這臺塔機的用戶一直沒有告知中聯重科,也就是說,是中聯重科后來自查才發現了問題。
中聯重科在融資租賃銷售過程中,內置GPS系統的手機資費卡為何會產生如此巨額的上網費?是否與融資租賃糾紛有關?在中聯重科報警后,司法機關為何會以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看待這一事件?這些仍都是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