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1月9日消息 今天上午九點半,貴州茅臺集團狀告貴州榮和燒坊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榮和燒坊”)商標侵權案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茅臺方面代理律師出示相關證據,指控榮和燒坊“搭便車,傍名牌”,在對其產品包裝時與茅臺酒相同和類似,誤導消費者,構成商標侵權。茅臺要求榮和燒坊賠償其損失20萬元。
茅臺方面認為, 榮和燒酒的產品百年榮和老窖酒在酒盒裝潢設計上模仿茅臺酒,主要特征相同。對此,榮和燒坊辯護律師周劍笛指出,涉案商品在包裝盒中間用大字號寫明產品名稱“百年榮和老窖酒”,且有多處不同,并沒有故意誤導公眾,不會造成混淆。同時,茅臺是在包裝盒側面采用印著類似圖案的酒瓶,而榮和燒坊方面是把圖案整體運用到包裝盒的正面,這兩種設計區別很大。
除了產品包裝相同,茅臺還指控榮和燒坊在百年榮和老窖酒包裝上采用茅臺注冊商標“MAOTAITOWN”(茅臺鎮)字樣,對茅臺構成商標侵權。
針對這一爭議,榮和燒坊辯稱,涉案商品的包裝盒上把“GUIZHOU MAOTAI TOWN”字樣分為三行排列,其中“MAOTAI”單獨作為一行,與“TOWN”隔著有一個空格,跟茅臺商標“MAOTAITOWN”字字相連不同。
茅臺與榮和燒坊各執一詞,法庭辯論十分激烈,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后者的產品是否對前者構成商標侵權。
榮和燒坊辯護律師王玲杰提出,“MAOTAI”(茅臺)是地名用法,符合商標法第49條規定,所有茅臺鎮酒廠都有權使用。針對這一說法,茅臺方面反駁,依據法律規定,“茅臺鎮”作為地名,是一種描述性商標,只能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使用,而榮和燒坊是一家在貴陽注冊的企業,本來就不是茅臺鎮的酒企,完全可以避免使用“茅臺鎮”的字樣進行宣傳。
據了解,該案起因于2011年5月18日,貴州茅臺集團打假辦與北京市西客站公安段一起查扣了榮和燒坊貨號為037561、037562的一批產品,并將對方訴至法院。10月22日,茅臺與榮和燒坊在北京市豐臺區進行了證據交換。
近期,貴州茅臺采取了的一系列商標維權動作。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間,貴州茅臺先后起訴了十家溫州商戶。茅臺公司認為這些商戶在沒有得到茅臺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茅臺公司的“貴州茅臺”、文字商標、“MOUTAI及圖案”商標,作為門頭裝潢。這些商戶的行為會使得相關公眾誤認為他們是茅臺公司認可的茅臺專賣經營戶。
茅臺公司請求溫州市鹿城法院判令商戶立即拆除門頭,并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向茅臺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合計160萬元。近日,鹿城法院陸續開庭審理了此類案件。
據悉,茅臺集團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賴茅”商標的使用權,一旦國家商標局最終裁定,茅臺鎮100多家酒企將不能再使用“賴茅”商標。
10月20日,茅臺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公示期截止。自2001年起,茅臺先后9次申請這一商標都被商標局否決。
目前,茅臺訴榮和酒坊商標侵權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休庭后,榮和燒坊酒業有限公司董事長仇福廣對新浪財經說:“茅臺要維權,不應該找我們這種正規民營小企業,最應該做的去查處冒充茅臺酒的廠家。”(梅珂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