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亭漁民一周內上交補充材料 立案難困擾漁民告康菲
每經記者 喻春來 發自北京
河北省樂亭縣養殖經營者李學志等107人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的就渤海溢油事故向康菲公司索賠4.9億的訴訟正艱難推進。
12月21日,據案件代理人、全國律協環資委委員、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京慰向《每日經濟新聞》透露,應天津海事法院要求,將在一周內上交相關補充材料,但是,到時該法院是否能立案還是未知數。
一周內上交補充材料
12月13日,河北省樂亭縣養殖經營者李學志等107人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以海上、通海水域養殖損害責任糾紛為由,向康菲公司提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要求康菲停止侵權、消除危險并賠償經濟損失4.9億余元。
天津海事法庭20日下午正式通知原告,要求原告再補充材料。該法院沒有對漁民起訴康菲事件立案,也沒有出具不予受理起訴的裁定書。
趙京慰稱,雖然法院沒有立案,但也沒有表態不受理,這表明該法院已經認定該案件屬于自己的管轄范圍。
“我們會在一周內按法院的要求上交補充材料,這樣一來,法院又會有7天審查期,并再次決定是否受理。”趙京慰說。
對于補充的材料,他稱,這些材料涉及案件的審理,為了不影響未來的訴訟工作,現在暫時不方便透露。
趙京慰稱,估計這次補充材料后法院會給結果,但是,是否會受理還很難預測,不排除不予受理的可能性。如果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起訴的裁定書后,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起訴訟。
漁民起訴康菲遭遇立案難
這是渤海溢油事故發生后,當地漁民對康菲公司提起的第三起民事索賠訴訟。前兩次訴訟都遭遇立案難的問題。
河北樂亭另有一部分養殖戶此前對康菲的索賠訴訟,被天津海事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受理。當時該法院稱,如果要立案,還需要鑒定報告,以及由國家海洋局出具的帶公章的證明等。
趙京慰介紹,自介入該案以來,律師團隊分別向國家海洋局和農業部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
根據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顯示,蓬萊19-3油田溢出的油污已經在河北省樂亭縣養殖區周邊登陸。農業部辦公廳的答復函也排除了由已知細菌、寄生蟲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所導致的水產品大量死亡,確認了赤潮、石油污染等原因可能導致水產品的滯長和死亡。
11月19日,山東牟平30戶漁民也向青島海事法院起訴康菲公司和中海油,要求對方賠償因蓬萊溢油造成的2000萬元損失,但至今沒有結果。
牟平漁民此次委托的律師賈方義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表示,在審查期滿后,青島海事法院沒有表態是立案還是不予審理,而是采取了一種沉默的態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趙京慰認為,青島海事法院的做法比較消極,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賈方義說,在渤海溢油事故中對康菲公司的法律訴訟正面臨司法困境,而不是法律的缺位,“那么多的法律條文哪一條起作用呢?”
我國海洋生態保護的現行法律規定,對于污染海洋環境的責任者均以執法單位實施罰款為主要手段,而對民事賠償方面的規定過于籠統,不利于沿海養殖業者的受害索賠。
山東大學(微博)海洋學院副教授王亞民(微博)認為,目前海洋環境法和民法對于海洋與漁業生態損害都是高度概括性,可操作性差,沒有對具體損害的解釋,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踐處理上的分歧,尤其對大生態系統,涉及的管理主體太多,因此出現很多問題;對環境的損害由于市場價格無法確定,多半不支持。
“這一事件凸顯了我國環境保護領域,尤其是海洋環境立法、執法的重大缺陷。”中國法學會案例研究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李軒說。
李軒建議,最高司法機關應制定海洋環境訴訟的司法解釋,指導有關法院審理渤海溢油事故和其他海洋環境污染案件,在司法解釋中承認環境公益訴訟,承認環境公益組織的訴權,允許公司在行政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受理檢舉控告后未采取行動的,也可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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