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美在終止函中表明,如果ShinningCrown提出的要求決議在將于2010年9月28日舉行的公司股東特別大會上未獲通過,其有意終止上市集團與非上市集團之間就若干采購和管理安排訂立的集團間協議
【中國企業家網】(綜合)8月27日,黃光裕擁有并控制的公司北京國美向國美電器發來一封終止函。北京國美在終止函中表明,如果ShinningCrown提出的要求決議在將于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舉行的公司股東特別大會上未獲通過,其有意終止上市集團與非上市集團(黃先生私人擁有的門店)之間就若干采購和管理安排訂立的集團間協議。
國美電器認為:“此舉顯然是出于黃先生欲迫使股東支持ShinningCrown要求在即將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審議的要求決議(撤銷陳主席和孫一丁職務及撤銷一般授權),旨在鞏固黃先生的單一股東的權益。”不過,國美董事會還表示,集團間協議的終止在任何情況下將不會對上市集團有任何重大不利影響,實際上,預計未來對上市集團有多項好處。
據了解,黃光裕方面提出的具體要求包括:
1. 國美電器零售有限公司與濟南萬盛源經濟咨詢有限公司與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管理協議。
2. 國美電器零售有限公司與昆明恒達公司與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采購服務協議。
3. 北京國美與國美電器有限公司2005年3月17日簽訂的總采購協議以及2007年12月21日簽訂的補充總采購協議。
4. 北京國美與國美電器2005年3月17日簽訂的總采購協議以及2007年12月21日簽訂的補充總采購協議。
此外,國美電器于當日亦收到由ShinningCrown發來的要求函,要約認購根據現有發行授權可予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數之55%至65%股份,認購價較第三方投資者準備就余下35%至45%的新股數目所支付的每股新股平均認購價,溢價5%。
國美電器回應稱:董事會目前并未就根據現有發行授權發行新股有任何決定,因此,要求函中所述條款只可能是基于黃先生自己的推測。由于ShinningCrown是本公司的大股東及關連人士,董事會無法按要求函所提議的方式根據現有發行授權發行任何新股予ShinningCrown或其100%股東黃先生或其各自的聯系人士。
國美電器新聞發言人表示:“黃先生向公司發出了最后通牒,但對我們而言,這并不存在實際的威脅 –取消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的若干管理協議盡管給我們同時帶來正,反兩方面的影響,然而更重要的是,我們將可集中資源投放于具有更好盈利能力的其他方面。這一行還證明了黃先生個人利益與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有著根本的區別。黃先生如果得不到其所想要的,他則不惜去破壞整體股東價值。”
另有消息稱,黃光裕妻子杜鵑在8月30日獲二審改判,由一審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實刑)改為緩刑。但對于國美電器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和原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931.SZ)董事長許鐘民的判決,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其中,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三宗罪成立,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2億元;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
有分析稱,杜鵑或有希望參加9月28日特別股東大會。但據此前法制日報在黃光裕一審時的報道稱,黃光裕之妻杜鵑因生產不久被取保候審,在一審審理期間,即有傳言她可能因此會獲緩刑。但緩刑只到二審才獲實現。
附錄: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緩刑適用的條件:
(一)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是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
(二)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留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
(三)必須不是累犯,這是適用緩刑的禁止條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