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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世立四大指控辯護全駁回 東星資產21日再拍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2日 07:32  漢網-武漢晚報

  東星航空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蘭世立,因犯逃避追繳欠稅罪,9日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據悉,東星航空公司于2005年12月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黃陂分局登記注冊,主要從事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經法院審理:東星航空公司實際控制人蘭世立在明知黃陂區地稅局多次催繳欠稅、區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為逃避追繳欠稅,采取隱匿、轉移經營收入的方式逃避追繳欠稅,指使手下相關人員共將人民幣5億余元營業收入予以轉移、隱匿,造成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繳的稅款共計人民幣5060062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蘭世立犯逃避追繳欠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全由蘭世立出資一人獨掌

  東星航空公司注冊資本30600萬元,共有湖北東星集團公司占40%、武漢東星國際旅行社占20%、湖北東盛房地產公司占32.7%、武漢東星航空投資有限公司占7.3%四家法人股東。上述四家公司實際上都是蘭世立個人的全資子公司。

  形式上他占90%的股份,另10%的股份由他的其他關聯公司交叉持有,因工商登記要求有2個以上股東,但所有關聯公司都是他個人100%出資的,所以東星航空公司也是他個人100%出資的。

  【掌權手段】

  隱身幕后控制東星航空

  蘭世立供述,他在東星航空沒有職務,但實際上公司由他控制,持有100%東星航空股份。對外他也是以東星航空公司的董事長名義出席各種活動的。

  集團公司和航空公司財務負責人,每天用手機發短信向蘭世立報告當天的營業收入、支出、銀行結余數。蘭世立用打電話的方式給他們發指令。寫指令的時候很少,只有遇到幾百萬元以上金額的時候才寫指令。

  集團公司下設五大塊(包括航空),蘭世立要求這五大塊的財務人員每天下午下班時向他報告。每個月他們做財務報表給工商、稅務部門,還要報給他一份,每年還要給他財務年報表,因此他對公司的收入等狀況很清楚。

  【長期避稅】

  10道繳稅通知泥牛入海

  檢察機關公訴稱: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黃陂區地稅局天河稅務所針對東星航空公司欠繳稅費的情況,依法對其先后下達10次《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但東星航空均以資金困難等理由,拒不繳納。

  2008年11月12日,黃陂區地稅局提請區法院強制執行,區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裁定東星航空公司欠繳稅款為3800余萬元,準許強制執行,并于2009年1月8日送達《執行通知書》。此后,區地稅局又分別于1月16日、2月16日兩次向東星航空公司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東星航空公司仍未按照法院的裁定和執行通知書的要求繳納所欠稅款。

  【轉賬游戲】

  五億元營業收入“躲貓貓”

  檢察機關公訴稱:為逃避追繳欠稅,蘭世立指示相關人員啟用東星物流公司的賬戶,將東星航空公司營業收入1384萬余元直接匯入該公司賬戶。2008年8月,蘭世立授意分階段成立東星機票銷售公司,再次指使相關人員啟用機票銷售公司賬戶,將東星航空公司營業收入2.1億元直接匯入該公司賬戶,繼續逃避追繳稅款。在此期間,蘭世立還隱瞞公司的實際收入情況,并指使相關人員將本應轉入被告單位約1.4億余元的經營收入轉入未提供給稅務機關的其他賬戶。

  此外,蘭世立還指使單位財務人員,將航空公司營業收入1720萬元轉移至東星旅游公司。同日,蘭世立親筆批示深圳明成達公司轉款510萬元至深圳另一家公司。

  【庭審直擊】

  四大指控辯護全被駁回

  據悉,在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通過上述手段將5億余元營業收入予以轉移、隱匿,造成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繳的稅款共計人民幣5000余萬元。

  蘭世立的辯護律師稱:機關營業收入轉入物流和銷售公司是代理行為,不是轉移行為,公訴機關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有罪;蘭世立主觀上沒有故意逃避追繳欠稅;認定實施隱匿、轉移經營收入的行為證據不足;蘭世立作為東星航空的“實際負責人”并不當然應對東星航空公司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的行為在客觀上沒有產生“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款”的結果。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上述辯解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

  東星航空資產

  21日第三次拍賣

  在連續兩次流拍后,東星航空公司的最后一批資產——東星國際大酒店等資產,將于本月21日舉行第三次拍賣。據悉,這次拍賣參考價只有6350萬元。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表示:最后一批資產拍賣成功后,將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財產分配,隨后東星航空公司將被注銷法人資格。

  【蘭世立】: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新加坡國籍,碩士研究生,東星航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因涉嫌逃避追繳欠稅罪,2009年3月1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9月13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武漢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09年12月1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2月23日法院下達逮捕決定,同日交付武漢市公安局執行。

  【逃避追繳欠稅罪】: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規定】:納稅人妨礙追繳稅款在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對單位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前述標準定罪處罰。(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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