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孫嘉夏發自上海
國泰航空與三名空姐之間的“交鋒”正在繼續。
在連續兩天的審理之后,香港高等法院并未就這起備受關注的航空公司與勞方之間的糾紛作出裁定。目前,雙方的矛盾焦點仍集中在包括飛行津貼、地勤津貼、空服外站津貼等在內的津貼是否應計入假期補薪中。
參與此次申訴的包括國泰航空空中服務員工會主席關笑華,該會表示,如香港高院支持勞方申訴,并以每年追回10萬港元計,國泰航空需為此次向香港勞資審裁處提出追討要求的4400名空姐支付逾4億港元的假期補薪。
起因:空姐討薪
2008年9月,國泰航空空中服務員、工會主席關笑華、機艙服務員胡綺薇、何潔雯向香港勞資審裁處提出申訴,認為根據香港《雇傭條例》,國泰航空在計算員工有薪假期時,并未將飛行津貼計入薪水內,此舉有違反《雇傭條例》之嫌,因此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追溯共6年的假期補薪,三人共計追討28萬港元,4000余名國泰航空空姐隨后也選擇提出申訴。
國泰航空當時表示,3名空服人員所謂虧欠薪水的說法并不屬實,公司的做法符合《雇傭條例》的要求,并認為該案件“復雜、影響深遠”,因此向勞資審裁處提出將案件轉移至香港高院審理。
香港勞資審裁處于今年年初裁定空服一方勝訴,表示國泰航空需將飛行津貼、地面值勤津貼、免稅品銷售傭金等計入假期補薪。但這一裁定并未令空服一方感到完全滿意。關笑華當時表示,勞資審裁處裁定的假期補薪只計算飛行津貼等,但并沒有計算外站津貼,致使可追討的補薪減少。關笑華所指的外站津貼包括空服人員在外地過夜時產生的酒店住宿等相關費用,約占國泰航空空姐薪金的一至三成。
國泰航空一方同樣并不滿意勞資審裁處作出的裁定,公司發表聲明認為,根據修改之前的《雇傭條例》,飛行津貼、免稅品銷售傭金并不需要計入法定假期及年假工資,而多名法官對相關條例的解讀中,同樣沒有提出明確解釋,因此認為雇主在應用法例上存在“灰色地帶”,決定向香港高院上訴。
巨額賠償未定
在10月12日、13日連續兩日的審理后,香港高等法院并未立即就國泰航空與三名空服之間的糾紛作出裁定。
根據關笑華之前的估測,如不計入外站津貼,國泰航空實行月薪制的空姐僅能拿回追討薪金的1/3,而實行時薪制的空姐也僅能追討回2/3。空服一方的代理律師表示,只要空服完成航程,就應取得外站津貼,外站津貼并非是實報實銷式的津貼,因此應計入假期補薪內。國泰航空一方代理律師則認為,空服人員只有在實質工作中,才可享受外站津貼,因此不應列入假期補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