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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兩大股東內訌 新副總率眾大鬧總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 15:39  金羊網
真功夫兩大股東內訌新副總率眾大鬧總部
昨天下午,潘國良出示由自己的弟弟、真功夫大股東潘宇海簽發的委任書。 陳輝 關銘榮/攝

  前晚8時23分,有人以真功夫餐飲連鎖集團員工的名義在百度貼吧發出告示,稱真功夫總部財務賬目已在8月10日下午遭到法院查封,該帖子還稱,真功夫總部電腦密碼被更新,并派發新的權限密碼給員工,而一切的起因都是高層的一場訴訟紛爭。一時間,關于真功夫兩位創始人蔡達標和潘宇海“斗翻了”的消息迅速在員工中流傳。昨日下午2時30分,由潘宇海新委任的副總經理潘國良率數十人直奔公司總部,被拒門外,雙方發生“肢體沖突”。

  從當年東莞107國道邊上的168蒸品店到麾下擁有數萬員工的“中國式麥當勞”,當年并肩創業的兩人在持續多年的內訌后演變成一場“真刀實槍”的對壘。

  報料人:“近百人肢體沖突”

  “快來,打架了,我們這里有近百人在鬧事。”昨日15時20分,報料人歐先生說,真功夫總部正在發生一場近百人的肢體沖突事件。

  下午3時30分,記者來到位于廣州市體育西路的高盛大廈,大廈門口停著兩輛警車,還有大批保安人員在場。

  在繞過大廈保安的值守后,記者終于上到該大廈16樓,現場戒備森嚴。“場面太壯觀了,好在都是斯文人,要是真打起來,就憑咱們幾個恐怕管不住人家的。”樓梯間散坐著一群身著保安制服的人員,他們告訴記者,20分鐘前,真功夫總部確實發生了一起數十人肢體沖突事件。在真功夫總部門口,記者遇到高盛大廈物業管理人員的攔截,記者問:“是否有人打架”,一位李姓女經理表現鎮定:“誰說有人打架了?你看我們不都好好地站在這里嗎?”

  記者要求進入真功夫總部采訪,被大廈物業公司人員婉言拒絕:“真的沒什么事,都是他們公司內部的小事。”高盛大廈一值班經理說,警方已經介入調查,并請記者離開。

  “新副總”:“他們不讓我在這里上班”

  “都別走,我是副總裁委派來的。我有話要說。”正當記者準備離開時,一名自稱叫潘國良的中年男子出現在走廊里。

  潘國良告訴記者,自己和身邊人員下午兩點半就已經到達現場,由于不滿真功夫總部不讓其入內的“無理”要求,自己和身邊人員確實與該公司人員發生了肢體沖突:“打架是打了,但不是很嚴重。”

  潘國良繼而補充道:“我是公司大股東委任的副總經理,他們卻不讓我在這里上班,你們說這是什么道理。”

  為了證明自己所言非虛,潘國良一行人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委任書》,在這份8月10日簽發的文件上,真功夫副總裁潘宇海的簽名赫然在目,記者摘抄如下:

  “依2007年10月8日真功夫各股東《合作框架協議》第7.7條‘真功夫管理層……總經理由蔡達標方委派,副總經理由潘宇海方面委派’之規定,從即日起本人特委任潘國良先生為本公司副總經理。進駐真功夫總部辦公。(任期與本屆董事會任期相同)”

  記者注意到,在這份《委任書》中,還特意留下了新任副總經理潘國良的聯系電話和郵箱。

  “我是潘宇海的哥哥,我弟弟昨天(8月11日)就來過。但他們不講理。進場辦公是我們的權利。”潘國良說,強行進入真功夫總部實在是無奈之舉。

  “這個任命董事會有正式的會議表決和通過嗎?”面對記者發問,潘國良說,自己手里的任命文件已經清楚地表明,這次任命是根據真功夫各股東《合作框架協議》的條款落實的,不存在任何問題。

  在記者跟隨采訪時,潘國良說:“我弟弟持有真功夫47%的股份。擁有決策權,工作上有需要,我當然要幫他解決。”

  至昨日下午4時58分,潘國良一行人終于撤出了高盛大廈,而在樓下待命了幾個小時的該大廈保安也宣布解散。

  真功夫公關部門:《委任書》無效

  昨日,就在記者發稿前,真功夫公關部門肖小姐致電本報以真功夫公司的名義對昨日的沖突事件作出了回應。

  “我們認為潘國良持有的委任書屬于無效文件。”肖小姐引述該公司法律事務部一涂姓負責人的話時表示,根據真功夫董事會章程,高層任免必須經過董事會表決,并有半數以上股東的確認才能生效。

  對于昨日的沖突事件,肖小姐并未透露更多細節:“我當時在外面,回來的時候我沒有發現公司的物品有什么損壞,其他的我不清楚。”

  記者就網絡上盛傳的“真功夫財務賬目被法院查封,起因是潘、蔡二人的訴訟糾紛”向其求證,肖小姐說:“財務賬目被查封的事情我確實不知情,但我可以明確地告訴你,我們昨天所有的員工都在正常上班。不存在電腦密碼被更新的事情。”

  專家說法

  不能有違《公司法》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李柏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潘國良出示的《委任書》是依據真功夫《合作框架協議》而下發的,當《合作框架協議》與《董事會章程》發生沖突時,涉及各方應該以《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協調處置。

  有法律效力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劉云雷律師則有不同意見:“原則上,《董事會章程》都會對公司高層任免等細節問題作出規定,如果說真功夫各股東簽署確認的《合作框架協議》與《董事會章程》有沖突,那么就要看該協議簽署的目的是否在合同中有明確,若該協議是對《董事會章程》的補充,那么當發生沖突時,《合作框架協議》中所規定的各項內容應該被認為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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