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破產管理人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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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周芬棉
東星航空是破產清算還是申請重整一事,幾經曲折,終于被提交到了湖北高級人民法院。在昨日的聽證會上,主張重整和主張破產清算的各方意見仍然不一致。聽證會圍繞東星航空可不可以申請重整、主張重整方有無實力和資格等重大問題展開討論。管理人認為應當破產清算,但申請重整人則堅持認為應當依法挽救企業,進行重整。
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認為東星航空已經資不抵債,是一個大窟窿,因而認定東星航空已經沒有重整價值。如果要重整,現在就拿出巨額資金出來。
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則認為,東星航空的航空運輸經營權、航線、時刻、飛行員以及長期形成的客戶市場資源,只有通過重整在持續經營的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該部分核心資產因其不能轉讓,而無法體現任何價值和作用。同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僅符合國家的現行產業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所以,重整申請人一致認為東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價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對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要求重整申請方現在就要拿出巨額資金很不理解。他認為,中國航油及其股東單位多次表示,他們會根據經過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獲得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提供東星航空重新起飛所需的包括資金在內的各項資源,但不是現在。現在拿出的錢無論是被當作保證金、誠意金還是其他什么,本質都是對法律賦予的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提出破產重整申請權的剝奪。中國航油的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認為,進入重整程序后最關鍵的工作就是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以及可能有的重整方等進行協商、談判和讓步。如果在申請重整時,作為申請人的中國航油即被責令繳納巨額現金,那么在進入重整程序之后,顯然會加大相關方面協商談判的難度,甚至會導致最終無法實現成功重整。
管理人認為中國航油等重整申請人沒有重整東星航空的資格。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認為,債權人申請重整,這是破產法賦予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提出重整,并不一定要追求控股新的東星航空,除非控股是成功實現重整所必需。根據民航總局的相關規定,重整申請人可以通過另行設立控股公司或引進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實施對東星航空的注資和重整。
管理人此前向媒體表示“不同意重整”。在聽證會上,管理人的代表則表示,管理人應當保持中立,應當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中國航油的代理律師尹正友依然認為有必要明確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他說,雖然管理人的很多成員的身份是武漢市的政府官員,但在東星航空破產程序中,他們就是東星航空的破產管理人,而破產管理人工作的首要原則就是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進而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因此,管理人此前“不同意重整”的表述,已經忽視了他們在東星航空破產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希望管理人切實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本報北京7月29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