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姍姍
在東星航空的部分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為東星航空到底是重整還是破產清算爭論不休時,擁有最終裁定權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昨天終于組織了包括中國航油、鄭州新鄭機場、東星國旅在內的各家重整申請人以及由武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官員為主體組建的破產管理人召開了聽證會。
東星航空的重整申請人和破產管理人首次坐在一起。中國航油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昨天告訴CBN記者,雖然在聽證會最后破產管理人依然堅持認為東星航空重整已無可能,但也表示會保持中立態度,保護債權人利益。
自6月12日武漢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產重整申請的裁定后,債權人紛紛上訴湖北省高院,要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東星航空從破產程序轉入重整程序,而目前,湖北省高院還沒有給出最終的裁定。
據記者了解,此次聽證會上,重整申請人和破產管理人的不同意見主要集中在東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這一問題上。
破產管理人成員單位、湖北山河律所主任張杰律師指出,東星航空已經完全不具備重整的客觀條件的原因是,第一,東星航空也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對東星航空實施重整需要耗費巨額成本,投資風險巨大;第二,飛機租賃合同已全部解除,飛機出租人已經依法行使了全部飛機的取回權;第三,在飛飛行人員多數已分流,機務人員也大多另謀職業,航線、時刻作為禁止轉讓的資源也依法已被或者即將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或間接使用,東星航空已無飛行的基本條件;第四,東星航空在暫停經營之后,飛行安全條件在惡化;第五,東星航空嚴重缺乏流動資金,且喪失商業信譽。
對此,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卻一致認為管理人的理解是錯誤的。由于東星航空的航空運輸經營權、航線、時刻、飛行員以及長期形成的客戶市場資源,只有通過重整在持續經營的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該部分核心資產因其不能轉讓而無法體現任何價值和作用;至于東星航空現在所欠的債務,在進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過協商談判讓步以及債轉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后東星航空的債務負擔,使其得以輕裝上陣。
此前,破產管理人還強調,由于航油、航信企業目前具有壟斷地位,而且與航空公司相互關聯,因此作為東星航空債權人的航油企業、機場,不具備重整的法律資格。
對此,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在聽證會上指出,債權人申請重整并不一定追求要控股新的東星航空;此外,重整申請人仍然可以通過另行設立控股公司或引進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實施對東星航空的注資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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