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重整”的可能?破產管理人重申——東星航空只能破產清算
荊楚網消息 (楚天金報) 記者沈度 通訊員武宣報道:“就實際情況看,東星航空只能走破產清算之路!弊蛉,針對近日有關人士以“東星航空”名義再次向外公布資產負債表,并重提重整的說法,東星破產管理人明確重申,東星航空沒有重整的客觀基礎,只能破產清算。
東星航空已資不抵債
7月17日,東星集團有關人士以東星航空全權代表的名義向媒體公布了一份該公司截至2009年3月的資產和負債明細表。明細表顯示,東星航空資產合計10.09億元人民幣,負債7.52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仍達2.57億元,說明公司的經營狀況沒有問題。
而據東星破產管理人稱,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曾就東星航空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了一次初步審計,這次審計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東星航空在當時的資產總額是 6.2961億元,而負債則是10.3279億元,已處于嚴重資不抵債的狀況。而截至今年6月30日,針對東星航空的“債權申報有264筆,已審查完畢的債權有197筆,已確認債權總金額為8.30億元,違約金0.30億元。尚在審查中的債權申報總金額為46.17億元,違約金0.93億元。”
破產管理人身份合法
東星集團有關人士曾宣稱,現在的政府部門作為“管理人”名不正言不順。
對此,管理人成員單位,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杰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18、19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清算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清算組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中指定清算組成員。由于東星航空破產案件牽涉面較廣,又是我國第一例航空公司破產案件,因此,政府成立清算組,法院才會在破產案件受理之時決定以清算組為管理人。
重整已失去客觀基礎
東星破產管理人認為,東星航空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失去重整價值。飛機、飛行人員、航線等飛行的基本條件已經喪失,且喪失商業信譽。此外,作為東星航空債權人的有關航油企業、機場,不具備重整的法律資格!熬C合各方面情況看,東星航空重整已失去了客觀基礎,重整已不可能。”東星破產管理人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