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業慶
7月3日,一紙裁定或許決定東星航空的命運。
要么重整,要么破產,現在說來一切都顯得過早。
擺在面前的是,一方面破產管理人初步定于7月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會議上將宣布東星航空正式破產被清算,另一方面東星航空重整申請日前被相關法院駁回。
大限
28日,東星航空重組負責人、東星國旅副總裁吳志勇向媒體透露,武漢中院已駁回了他們遞交的《破產重整申請書》,理由是申請者的主體資格不合格,懷疑是否代表東星航空的真實意圖。東星國旅將會在10個工作日內向湖北省高院上訴,要求撤回武漢市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武漢中院)公告稱,該院已于3月30日立案受理了通用電氣商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通用公司)等六家境外飛機租賃公司公司申請東星航空有限公司(下稱東星航空)破產一案,并定于2009年7月3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2009年4月8日,中國航油及若干家債權人公司提出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的申請。2009年6月12日,重整申請被武漢中院駁回。在中國航油提出重整的這段期間,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解除了與通用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飛機租賃合同,同意通用公司取回飛機,并發函給中國航油下屬油料公司請求提供航油配合通用公司取回飛機。而武漢中院還發司法建議函給油料公司,要求油料公司從“全局利益考慮,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信譽,在通用公司對飛機的調機及取回工作上隨時根據需要全面履行油料供應合同的義務。”
對于管理人同意通用公司取回飛機的決定,中國航油曾以“正在申請重整,處理飛機應由債權人會議的決定”提出了異議,但未得到支持。目前,中國航油正在考慮是否對武漢中院不予受理重整申請的裁定提出上訴。
重整
“現在東星航空一案已經從武漢中院交由湖北高院受理,”中航油代理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律師向記者表示,“對中航油為代表的債權方而言,當前關鍵是希望看到法院依法裁定東星航空進入重整程序。”
尹正友說,針對武漢市政府前日要“破產清算”東星航空的明確表態,東星航空最大債權人之一的中航油方面表示,將堅持重整東星航空,并稱破產管理人關于“東星航空已失去重整最基本條件”的言論不成立。
其理由有三條:一是一審法院對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理解和適用是錯誤的;二是東星航空的破產重整是更優的選擇、有利于各方利益的保護;三是東星航空具備重整的事實基礎。
破產法專家王欣新認為: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旨在于明確賦予債務人方面的重整申請權,即使作為與債權人有很大利益沖突的債務人,只要債務人方面認為有重整可能、可行、必要的,均有權提出重整申請,體現了破產法“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挽救企業再生”的價值導向。
“東星航空仍然具有重整的最基本條件”,尹正友分析:首先,飛機的取回并不使得東星航空喪失重整的事實基礎;其次,東星航空目前停飛,并不等于航權被取消,并存在著恢復航線的可能性;最后,重整東星航空是大多數債權人的共同意愿,一旦東星航空破產清算,其市場份額、品牌價值等無形資產也隨之滅失,其經濟價值蕩然無存,而這些恰恰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資源。
迷局
現在看來,東星航空的未來面臨兩種可能,一是通過清算,資產被拍賣償債,二是重整引入新的股東接收和重組破產企業,并按一定比例償還債務。
但是,進入6月下旬以來,東星航空案件一波三折。6月22日,東星航空三股東東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宣布向法院遞交了東星航空破產重整申請書,稱戰略投資者上海宇界實業有限公司將注資5億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承諾初期償債率不低于10%。隨后的23日,堅持破產清算的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卻表態:東星航空已進入破產清算,重整沒有可能性。理由是“東星航空負債巨大,目前已沒有自己的航線資源,安全飛行條件已無改善可能,失去了重整的最基本條件”。
尹正友指出,東星航空具有重整的價值,以飛機租賃合同已經解除為由認定東星航空失去重整的事實基礎是錯誤的。在中航油方面看來,雖然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已經解除了與通用電器商業航空服務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飛機租賃合同,并同意六家公司取回租賃的九架飛機。但是一旦東星航空進入重整程序,新的資金將會注入,東星航空完全可以從其他飛機租賃公司重新租賃飛機、繼續運營。“在我國目前嚴格的航空市場準入制的情況下,東星航空擁有的航線、時刻、飛行員、客戶資源等是航空公司重要的核心經營資源,具有破產重整的商業價值。”尹正友強調。
一方是空降的戰略投資者,一方是中航油為代表的債權人,身份迥異、立場不同,但雙方在推動東星航空進入重整程序這方面,或許有異曲同工之處。上海宇界此前并不為外界熟悉,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人代表名為徐心元,主要投資航空材料經銷、房地產、精細化工等行業,注冊資本僅為1500萬元。尹正友表示:“東星航空目前處境困難,需要實力雄厚的重組方。”
也有消息指出,中航油、機場公司等債權人利益一致,都有強烈的、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的意愿,而且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和重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