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申請破產清算,一方堅持應當重整。知名民營航空公司東星航空破產案因首次債權人會議的即將召開再受關注
東星航空 破產還是重整
本報記者 周芬棉
距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定7月3日召開東星航空有限公司首次債權人會議的日子越來越近,業內人士對東星航空破產案越發關注。這家知名民營航空公司到底是重整再生還是破產清算,在20日召開的“中國第二屆破產法論壇”上,記者了解到許多業內人士對此事的看法。
今日,記者又補充采訪了多位知情人及破產法專家。專家們普遍認為,對于一家牌照極其難得的民營航空公司來說,利用其現有資源允許其重整,將會使各方債權人、職工等諸多方面實現利益最大化。
起因:東星航空被申請破產
成立于2005年5月16日的東星航空有限公司,是中國第4家民營航空公司,主要經營航空干線客貨運輸業務。2008年下半年,東星航空被傳資金鏈緊張;2009年初與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進行合作談判,后因雙方管理理念、商業利益等難以達成一致導致談判破裂。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初發布公告稱,該院已于3月30日立案受理了通用電氣商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通用公司)等6家境外飛機租賃公司申請東星航空破產一案,并定于2009年7月3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消息傳來,境內數家債權人聞風而動。
有知情人告訴記者,東星航空破產立案后,數家境內債權人之間進行了溝通,這其中包括東星航空的服務商如機場、中國航油等公司,大多數境內債權人傾向于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并愿意延緩還款期限,通過債轉股、注入資金等方式切實推動東星航空的重整。
2009年4月8日,中國航油等債權人提出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申請。武漢中院認為:“鑒于東星航空的經營狀況,破產管理人依法解除了東星航空與通用公司之間的飛機及發動機協議,通用公司已開始行使飛機及發動機的取回權。東星航空恢復正常經營已無可能,已經失去了重整的事實基礎。”同時,“根據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通用公司一方債權人申請對東星航空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中國航油作為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無法律依據。”
于是,2009年6月12日,重整申請被武漢中院裁定駁回。而在此之前,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解除了東星航空與通用公司等6家公司的飛機租賃合同,同意通用公司取回飛機,并發函給中國航油下屬的油料公司請求提供航油并配合通用公司取回飛機。
焦點之一:重整與清算何者更優
在20日召開的“第二屆破產法論壇”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指出:“我國企業破產法引入了破產重整制度,使得企業破產法不僅僅是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還是企業更生法、挽救法。在金融危機背景情況下,通過破產重整、和解,實現企業再生,有利于維護企業的技術資源、管理資源和市場資源,有利于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企業職工各方面實現共贏。對于減輕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促進經濟早日復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對于經濟暫時出現困難,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發展前景,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企業,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制度,調動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積極性,共同挽救困難企業。”
具體到東星航空,中國航油方面今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東星航空已開通了包括武漢至深圳、廣州、上海等熱門干線的18條內地航線及武漢至香港、澳門的兩條地區航線,每天大約48個航班。武漢天河機場每天大約有270次航班出、入港。破產申請前,東星航空在武漢市場的占有率是11%。若對東星航空進行破產重整,東星航空完全可以從其他飛機租賃公司租來飛機。航空公司租賃飛機是業內常見的做法,比如海航就有很多飛機是租賃的。同時,通過戰略投資者的注資,可能會使這個民營航空公司迎來再生。而對于航空公司來說,最為重要的資源就是其航線、客戶資源等無形資產,一旦破產清算,其航線、品牌價值等無形資產也隨之滅失。
據了解,目前,東星航空累計應付深圳機場起降費和地面服務費以及滯納金等約531萬元,拖欠武漢天河機場約6000萬元,拖欠中國航油及旗下公司高達1.8億元的油款。中國航油有關人士表示,如果一旦破產清算,這些拖欠款項很難被歸還,這不僅會造成中國航油部分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東星航空4000多名職工權益更難以得到保護,并可能引發東星集團旗下其他企業的連鎖破產。
焦點之二:申請重整有無法律依據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今日向記者表示,破產法歸根到底是民商事法律,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東星航空進入破產程序后,如果多數債權人希望進行重整,并且愿意為此而努力,使各債權人利益最大可能得到保障,從法理上來講并無不妥。
中國破產法論壇主任、破產法起草小組核心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欣新在“第二屆破產法論壇”上指出,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這樣的規定,目的是賦予債務人方面的重整申請權。只要債務人方面認為重整可能、可行、必要,均有權提出重整申請。這體現了破產法“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挽救企業再生”的價值導向。這說明,債權人是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請的。
具有豐富經驗的破產法專家、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今日向本報記者分析說,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三層意思:即在債務人和債權人利益常常相對立的情況下,給債務人一種賦權行為,債務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請;沒有排除債權人可以申請重整的可能;同時反映了法律是倡導重整的。法律對于先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再受理重整申請,并沒有限制。相反法律規定,在申請重整和申請清算同時發生時,應受理破產重整,這同樣說明法律是倡導重整的。
現為國際破產協會金磚四國委員會委員的尹正友說,破產法第二章“申請與受理”部分,可以視為破產法的總則。該法第七條明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因此也就是說,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權利。
他同時向記者指出:“嚴格說來,管理人是無權直接決定解除東星航空與通用公司合同關系的。因為依照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營業的權力,屬于債權人會議的一項職權。而管理人對于東星航空與通用公司租賃合同的解除,直接導致債務人無法繼續營業了。”
本報北京6月24日訊
東星航空破產大事記
2009年3月15日,因東星航空“無力償還欠債,且內部管理薄弱”,應武漢市政府申請,民航局暫停了東星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線航班經營許可,東星航空全面停飛。
3月30日,應境外飛機租賃公司通用公司等對東星航空的破產清算申請,武漢中院立案受理了東星航空破產清算。
4月7日,管理人解除了與通用公司等的飛機租賃合同,并同意通用公司等取回飛機。
4月8日,中國航油等向武漢中院提起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的申請。
5月7日,管理人向中國航油下屬油料公司發出請求供油配合通用公司取回飛機的函;
6月5日,中國航油向管理人發出異議函,對管理人同意通用公司取回飛機的決定表示異議,認為管理人的決定違反破產法,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009年6月12日,武漢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產重整申請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