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我國石油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價格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煉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條 在我國從事石油生產、批發和零售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原油價格由企業參照國際市場價格自主制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之間互供原油價格由購銷雙方按國產陸上原油運達煉廠的成本與國際市場進口原油到廠成本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煉廠的原油價格參照兩個集團公司之間互供價格制定。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他企業生產的原油價格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企業自主制定。
第五條 成品油價格區別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一)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以及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第六條 汽、柴油價格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化每10個工作日調整一次。調價生效時間為調價發布日24時。
當調價幅度低于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同意后,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特殊情形結束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同意,成品油價格調整繼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規則執行。
第七條 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每桶80美元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于每桶80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時,按照兼顧生產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采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考慮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有關成本費用參數。
已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為基礎,考慮運雜費增減因素合理安排省內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省內劃分的價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價區之間的價差原則上每噸不大于100元。省際之間價差較大的應適當銜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省內價區具體安排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噸升折算原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確定的折算原則制定當地汽、柴油噸升折算系數。在此基礎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當地以升為單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條 成品油批發企業銷售給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扣減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合同約定配送的,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扣除運雜費后,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約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運雜費;未約定配送的,不得強制配送。
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給符合國家規定資質的社會批發企業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社會批發企業供應價格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條 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在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基礎上每噸扣減400元確定。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專項用戶供應價格相應降低。
專項用戶是指歷史上已形成獨立供油系統的大用戶,具體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廠價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至十二條汽油、柴油、航空汽油價格均指標準品價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標準品與非標準品的品質比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非標準品供應價格,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道、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標準品出廠價格。
第十四條 乙醇汽油價格政策按同一市場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原則制定成品油生產企業銷售的航空煤油標準品出廠價格。非標準品出廠價格由生產企業按標準品出廠價格和規定的品質比率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要在顯著位置標識成品油的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銷售企業在銷售成品油時,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公布按噸計算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公布本地區汽、柴油標準品和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主要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通過所在地新聞媒體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體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調整汽、柴油出廠價格、供應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的同時,將調價具體方案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成品油生產、批發和零售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