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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水何以難收:陳久霖04年已被新加坡商業調查局盯住
葉海蓉
在2006年3月21日,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的前總裁陳久霖被新加坡當地法院以從事局內人交易、公司業績報告造假、沒有向新交所披露重要信息和欺騙德意志銀行等罪名,判處坐牢四年零三個月,罰款33萬5000新元,成為首位因觸犯國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資國有企業老總。
中航油期權巨虧事件的來龍去脈,或許就像幾年來各界一直揣測的那樣,充滿了各種內幕。然而陳久霖事件依舊引發討論,與當下的金融危機環境不無關系。有人還指出,陳久霖事件的教訓,是中資企業應共同汲取的教訓。中航油期權虧損事件可折射出海外中資企業的重大決策機制是否有漏洞,在海外市場競爭中,中資企業如何考量市場的各種風險?
“以往,中國企業把關系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商業目標,而法律約束往往被忽略了。這種局面顯示了西方公司治理文化(主張公開披露重要信息)與主張內部解決問題的中國企業文化之間的差異。” 新加坡黃德深律師所高級律師王為仁律師在談及陳久霖事件時,向本報記者指出了這點。
《21世紀》:4年前,陳久霖從事石油衍生品期權交易,最終導致5.5億美元的巨額虧損。你認為這個事件對在海外的中資企業來說,該汲取怎樣的教訓?
王為仁:陳久霖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不是因為他從事期權交易虧損,而是因為他沒有如實公告真實問題,因而構成了違法。
陳久霖事件對于中資企業來說,是個典型的例子。新加坡不少律師都這樣認為,中資企業和新加坡企業在經營理念上截然不同。
首先,從中資上市公司與新加坡上市企業對比來看,他們的出發點完全跟新加坡不一樣。新加坡企業遵循的是‘法律許可’為第一;商業目標第二;關系要有,但僅此其三。但是中資企業卻不是這樣排序。中國企業把關系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商業目標,而法律問題往往被忽略了。
我們也曾經幫助一些中資企業到新加坡來上市。但是有些企業管理層非常注重關系網絡的積累,但是往往忽略一些規則。他們在商務談判時,對于合同一些的細節,往往也忽略不看。
《21世紀》:你認為中資企業在新加坡將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和問題?
王為仁:很簡單,作為一家新加坡上市企業,該公司必須遵守新交所的規則和新加坡的法律。這些規則和法律以西方公司模式為依據。
但是,陳久霖出事后,他的第一個本能反應是要以中國式的方式解決問題。他試圖在內部解決問題而不向其他董事(正式)披露或向公眾披露。
我們也知道,西方公司模式與中國公司模式之間存在細微的文化差別。西方公司治理文化是主張公開披露重要信息,而中國企業文化則主張內部解決問題,這之間的差異或許將會導致中資企業在海外面臨諸多法律風險。
比如說,董事會在新加坡上市企業中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可是據我們接觸的一些民營企業,以那種“一人做主,老板是皇帝”的獨裁意識就非常嚴重。因此,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的矛盾就會常常出現,企業的監管問題不能透明化,那么這種情況下,法律風險就會存在。
《21世紀》:出事之后,陳久霖本能地尋求集團公司的幫助。有人說,如果陳久霖事件發生在中國,那么他或許就不用承擔法律制裁了。你怎么看呢?
王為仁:這個很難說。在陳久霖先生心中,只要確信集團公司會接管公司期權倉位,解救公司,那么背靠背協議是否簽署并不重要。不幸的是,集團公司無法實現解救新加坡公司的計劃。陳先生沒有認識到集團公司的解救計劃是有條件的。
當時陳久霖先生在04年已經被新加坡商業事務調查局給盯上了,那是個時候如果他及時披露投資損失,而不是采取做假賬的方式去隱藏巨額虧損的事情。那么估計那個時候還會有挽救的可能。
不管怎樣,我認為“增加透明度”是中資企業必須去努力加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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