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宿遷娃哈哈起訴畢馬威侵權糾紛一案(下稱“畢馬威案”)判決至今已超過一個月,畢馬威拒不履行道歉和賠償,還言稱準備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恰在此時,娃哈哈集團收到了英屬維爾京群島(下稱“BVI”)高等法院新的判決令,該判決令駁回了達能指定畢馬威作為娃哈哈非合資公司接管人的凍結與接管娃哈哈與達能非合資公司外方股東資產的訴訟請求。法庭撤銷了畢馬威作為第三方接管娃哈哈非合資公司財產的臨時凍結令和接管令!達能方面全球訴訟再添敗績。
畢馬威案始末
2007年11月,達能亞洲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金加等在BVI將娃哈哈在當地注冊的娃哈哈與達能非合資公司及外方股東起訴到法院,以這些外方股東與娃哈哈合謀欺詐達能將達能的資產利益占為已有為由,申請裁定達能所指定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作為非合資公司的接管人,凍結與接管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資產。從事實來說,非合資公司與達能沒有任何關系,但達能在未通知被告到達的情況下僅以達能亞太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秦鵬的猜想、傳言等不實之詞,欺騙法官作出委任畢馬威作為接管人對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資產進行凍結與接管令。
此后,在未經中國法律許可的情況下,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就以接管人的身份著手在中國境內行使接管權。2008年7月,宿遷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以畢馬威的行為違反中國法律、對其構成了侵權為由,將畢馬威告上了法庭。 11月27日,宿遷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娃哈哈的訴訟請求,要求畢馬威道歉,賠償人民幣30萬元。
宿遷落敗后,畢馬威表示對結果不服,聲稱與律師討論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至今一個多月,仍未向娃哈哈履行道歉和賠償。BVI法院新的判決令,將給畢馬威當頭一棒。
BVI法庭開庭正式審理該案判決解除凍結令和接管令
2008年12月17日,BVI高等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一審判決駁回了達能方面的訴訟請求,撤銷了授權畢馬威作為接管娃哈哈非合資公司財產的凍結令和接管令。
記者手里看到英屬維爾京群島最高法院的判決令,這份生效日期為2008年12月19日的判決令中,不僅撤銷了凍結令和接管令,同時,要求達能方面支付娃哈哈在此事件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并且要求達能如果在14天內,未提交向上訴法院遞交中止未決上訴(a stay pending appeal)申請,娃哈哈方面將有特權決定中止與否。這份判決令實際上已經意味著達能企圖通過BVI法院的判決來占有、控制娃哈哈非合資公司,并從中獲取有利于斯特哥爾摩仲裁的證據,一舉兩得的謀劃徹底破滅。BVI法院的法官Rita Justice Olivette-Joseph女士更是明察秋毫識破了達能的所有陰謀,在判決書中明確確認了以下事實:
1、“我認為達能方面的立場如果在斯德哥爾摩仲裁案中可以被滿足,達能方面就不會在本庭提出訴訟,并且,我注意到達能方面的意愿是無論如何要這些法律程序在斯德哥爾摩仲裁院做出裁定前暫時停留。” “所以在我的判決中,在考慮所有情況后,正義沒有要求法庭發布這種命令。”
2、“我也發現判決接管令的范圍比案件本身所保證的要寬泛,且根據顧問所提交的書面和口頭的對接管令的需求,可以很明顯的看出達能方面希望利用接管人獲得有關被告的信息來進行訴訟。這是不能接受的,且任命畢馬威為接管人是非正義的。所以被告有關接管令可能被達能方面濫用的擔心不無道理。”
“如果一方在沒有最全面、最坦誠地披露事實的情況下獲得了這一武器,我認為這一武器無疑應被收回。”她說。
3、原告很可能依賴上述“濫用信任關系”這一條,但是他們的案件并不能很好的與此銜接。他們從始至終都指稱欺詐,但是未能具體指出宗先生及其同伙怎樣欺騙了原告。而且,我不認為他們達到了最起碼的標準。從這一點上說,原告在他們的證據中列舉了很多媒體報道性的資料以及宗先生自己的采訪,這些什么都不能說明。從可能的真實性來說,這些東西沒有任何質量,法庭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如果法庭被要求根據不真實的媒體報道來做決定是很糟糕的。而且,還產生了這個問題:如果宗先生可以對媒體的態度如此開放,會牽涉到什么欺詐呢?
“甚至到現在,原告尚未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宗先生對原告負有誠信義務并違反了這些義務。”
4、“對于欺詐我已經談了很多,就是關于宗先生和娃哈哈被告進行了大量的欺詐行為,目的是奪取合資公司的商業機會并且為他們自己的利益創造機會。但是,被告所依賴的證據,即合資公司的審計材料表明:非合資公司并沒有隱藏在原告之外,除非原告按照“失竊的新函”的邏輯指控其不知曉非合資公司的存在,如果是這樣,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宗先生和娃哈哈被告具體進行了什么欺詐行為?”
5、未披露事實,缺乏坦誠。 59條起訴人將一條謠言作為對該案申請緊急臨時性救濟的依據之一。該條謠言為:宗先生想要在2007年11月中旬宣布一條關于目前合資公司分銷體系重大改變的消息,即將要建立四家非合資公司作為區域性的分銷中心,并取代目前健康公司的地位,健康公司是負責合資產品分銷的合資公司。
62條:這個所謂的謠言好比是我們在一些島上所提及的“學校孩子說的”類似的謠言。
71條:未能提供合資合同
72條:這里的主張是顧問并沒有將合資合同的有關條款出示給法官,也沒有試圖強調并指出宗先生和娃哈哈原告在其答辯書中認為合資合同中的保證條款具有限制性的依據在哪,本法庭也沒有被告知受合同約束的娃哈哈原告本身并沒有從事食品和飲料生產,而只是控股公司這一事實。我發現這個所謂的Moverley-Smith先生并不公正。顧問在單方聽證會上有義務保持案件的公正并向法庭說明全部事實,但事實上卻不是這樣。
中國有關報表中的差異性
在單方聽證會框架文本的第45a 段,顧問告訴法庭德勤發現了新設的非合資公司在中國的報表中的數據的不準確性。但是Moverley-Smith先生所附的報告卻沒有提及這種不準確性,這和所控的欺詐有關,這種不準確性可能導致本案的不公正。
未能提及合資公司的審計報告
Moverley-Smith先生認為最重要的是,秦鵬先生的證據沒有披露合資公司的審計報表顯示他們和非合資公司的交易和審計師發現非合資公司被娃哈哈集團的成員所控制這樣的事實。Millett先生無法完全解釋這種遺漏的原因。同樣,這些事實也和所控的欺詐有關,且對本案有重大關系。
對案件性質的錯誤陳述
顧問在框架文本的第24(b)段說明,這些訴訟請求不僅是損害賠償之訴,同時也是所有權之訴。這顯然是不對的。訴訟請求的性質在法庭判斷適用何種救濟措施時當然是非常重要的。顯然,這個有關本案性質的錯誤陳述影響了法官,讓法院以為這是所有權之訴,這樣他就更傾向于頒布接管令。
還應該注意,顧問在處理有關臨時救濟措施所適用的法律時,并沒有協助法庭提出有關實體法律,因為確認原告是否有充足的事實支持其訴訟主張是本案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