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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援
顯然,平安并不甘心以徹底的失敗收場。一位不愿具名的商務部官員向《環球企業家》透露,訴訟無門之后,平安正在尋求通過商務部的外交途徑向比利時政府索賠。10月中旬,平安即委派剛剛升任平安集團執行董事的孫建一與商務部接洽,申請通過商務部的外交途徑獲得賠償。而來自歐洲的消息稱,中國商務部的官員已分別就此于11月25日與11月28日與比利時官員兩度會面商討,但仍無結論性消息公布。
這并非盲目而動。商務部研究院副研究員梅新育向《環球企業家》指出,中國與比利時簽署的相關保護協議是平安獲得賠償的法律依據。梅新育援引的保護投資者協議,為1984年中國和比利時在布魯塞爾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關于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的議定書》。
該《協定書》第四條規定,為了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締約一方可對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在其領土內的投資采取征收、國有化或其它類似措施。但措施應是依照國內法律程序所采取的,且與對第三國投資和投資者所采取的措施相比,是非歧視性的。更為關鍵的是,這種措施應伴有對補償支付的規定。
梅新育認為,比利時政府和荷蘭政府的征收行為違反了其本國的法律,既沒有征求富通集團股東的意見,甚至也沒有取得富通集團董事會的正式授權,從頭到尾都是荷蘭和比利時政府一手包辦,只在交易談完了之后才拿著現成的文件,協迫富通的董事會來簽字。
如果以摩根大通收購貝爾斯登為參照,這個過程也并不令人信服。最初摩根大通出價很低,結果在股東大會上,貝爾斯登的股東否決了摩根大通的收購報告,后來摩根大通大幅度地提高了收購價格,才使收購最終完成。北京資深證券律師張國棟向《環球企業家》指出,相對于摩根大通的公司身份,比利時與荷蘭出于公共利益都有權利將私人公司收歸國有。比利時政府在緊急狀況下未經富通董事會表決同意的行為,從法律上看并無過錯。
因此,平安明智的選擇是不糾纏于比荷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而是追討《協定書》規定的“補償支付”。據本刊了解,談判雙方彼此對賠償的數額爭議很大,平安尚不能接受比利時政府象征性的賠償方案,但賠償應已成雙方共識。
不過在華興資本首席執行官包凡看來,任何危機下的金融糾紛都會上升到政治層面,比利時政府無疑會優先賠償當地投資者,以消除金融危機對社會的震蕩。平安冀望得到理想的賠償,取決于商務部通過外交途徑的談判力度有多大。而在中國與歐洲關系近來陷入僵局、中歐對話被推遲的情況下,鑒于平安集團并非國有控股企業,包凡對此持悲觀態度。“無論平安追償是否成功,平安投資富通的教訓都值得認真總結。當初投資富通是否考慮到了政治和法律的系統風險?”包凡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