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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王芳艷
一波再接一波!肮反笸酢钡墓猸h褪去,并沒有改變劉根山官司纏身的命運。
本報記者12月2日獲悉,在數家銀行狀告劉根山“庭外和解”之后,上海南環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路(下稱“南環高速”)起訴劉根山旗下茂盛系多家公司案,已經進入開庭前的準備程序。
12月2日,此案已經在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預備庭,雙方交換了證據。根據被告與原告代理人在交換證據時稱述證實,2005年前南環高速與大股東劉根山之間存在復雜的資金往來。而在劉根山被拘之后,銀行正在向劉根山旗下公司密集討債。
據本報記者了解,此次訴訟的原由就是劉根山“茂盛系”公司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合同糾紛。被訴的對象全部為劉根山旗下“茂盛系”公司,包括上海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茂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茂國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茂順置地有限公司和昆山茂盛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五家公司。
大股東侵占?
本報記者獲悉,12月2日上海市一中院有兩個案子開始預備庭,分別是,南環高速告昆山茂盛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南環高速告上海茂國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等。兩個案子的原告均是南環高速,被訴對象全部為劉根山旗下“茂盛系”公司。
據記者輾轉獲知,在預備庭證據交換環節中,據原告陳述,原告是上海南環高速公路的建設項目公司,被告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是原告股東之一,其他被告則是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關聯公司。案件性質均是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在法律上,概括移轉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權利義務概括地移轉給第三人,如企業的整體變賣。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為合同承受,一為企業合并。
根據被告與原告代理人在庭上的陳述,此次被訴的兩個案件均涉及劉根山投資南環高速的歷史。2005年前,南環高速與大股東劉根山之間復雜的資金往來也在此中“初顯端倪”。
原告代理人表示,一般建設公路,需要30%自有資金,70%則是通過項目公司向銀行借款。
但在2002年到2005年南環高速建設過程中,第二被告(茂盛企業集團)卻未經項目公司同意,把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劃走。而一般情況下,銀行貸給高速公路建設的資金必須?顚S,大股東挪作他用,涉及侵占公司財產。
據記者了解的材料,2003年,該項目公司長期借款8.2億元,到2004年,長期借款已達到11億元。而這11億元資金是否全數投入公路建設,正是雙方爭論的焦點。
原告代理人進一步指出,當時項目公司的財務人員由股東派來,資金劃給股東和股東的關聯企業相當自由,并沒有任何書面協議,僅在會計科目上以“往來款”形式體現,也沒有約定利率。
據記者了解的不完全信息顯示,據被告陳述,上述兩個案件中被告欠原告的資金大約達7億元,但此數字未獲原被告證實。不過同時,原告也有從被告獲得資金的情況。
原告代理人表示,由于大股東挪用資金,項目公司幾乎被掏空,以至于沒有資金支付公路建設,工程甚至一度停工。對此上海市有關方面也很關注,公路項目公司隨后更換了股東。
這或許為2005年劉根山在南環高速建成前突然退出,提供了解釋,此后上海市國有公司上海公路建設總公司成為了項目公司第一大股東,并更換了董事長。
新老股東交接時,需要理清債務債權。對新股東來說,這些“劃來劃去”的資金如何收回,令其頭疼。
據記者獲得的預備庭中發生的情況,目前,原、被告雙方集中焦點于,原告認為被告需償還這些往來款的“本金”及利息,因為這些被劃走的資金是項目公司的銀行借貸,具有利率成本,同時由于大股東的侵占行為對公路建設造成不利影響,需彌補損失。
而被告則認為這屬于企業之間的正常借貸,不認同這些往來款性質屬于大股東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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