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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記者 姚卜成
風行中國大陸市場的康師傅礦物質水,按照現行的法律框架,恐難以回避違法的尷尬局面,一則因為產品不符合《軟飲料分類》中瓶裝飲用水的規定,卻一直以“水”的形式生產,有違法生產之嫌;二則因為產品符合《軟飲料分類》中“其他小飲料” A款的定義,卻一直以水的名稱上市銷售,違反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當食品符合名稱有關規定時,必須按規定命名”的規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康師傅礦物質水只有在中國大陸生產
2002年,農夫山泉挑起的“水種概念”之爭,曾引爆了行業的口水大戰,亦改變了消費者的消費理念。前幾年暢銷的純凈水因為缺少礦物質以及水質呈酸性等缺陷,不斷受到人們的詬病,市場份額不斷萎縮。
為了迎合人們的飲水健康需求,康師傅礦物質水抓住時機,憑借水中添加礦物質、“更健康”的產品定位和廣告訴求,一下子擠占了純凈水的大片江山,開始走進了公眾的視野。
但從開始,康師傅礦物質水的命名就引起了諸多礦泉水廠家的強烈不滿。礦泉水自20世紀80年代大規模引入我國市場以來,在中國消費者心目中建立起了比較高的品質定位。作為飲用水,礦泉水其品類價值遠遠超過自來水和后來出現的純凈水。因此,礦泉水廠家認為,礦物質水的命名,有偷換概念、竊取礦泉水多年來樹立的健康、天然形象之嫌。
礦泉水企業的不滿和抱怨,當然包含了它們的“私心”,因為礦物質水搶占了礦泉水的市場份額。但現實中,它們的抱怨幾乎沒有產生什么實際效用,康師傅礦物質水廠家利用渠道和資本方面的巨大優勢,仍在全國整體市場份額上一步步地上升,穩如磐石。
但另一方面,礦泉水商家的不滿又不無道理。在魚龍混雜的中國瓶裝水市場上,消費者對礦物質水知之甚少,更沒有人知道礦物質水到底屬于哪一類產品?有什么樣的行業標準?
礦物質水生產方式涉嫌違法
礦物質水最終沒能逃脫身份被質疑的命運。
2008年9月舉行的“中國.國際包裝飲用水峰會”上,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鐘睒睒對礦物質水進行了公開抨擊。鐘睒睒認為,礦物質水先將水中的礦物質完全去除,制成純凈水后,再添加兩三種礦物質。這兩三種礦物質與人體所需的21種礦物質相差甚遠,同時,還可能引起“過貧營養化”,即造成人體個別礦物質元素富集或部分礦物質元素的缺失。
鐘睒睒說,現在還在執行的《軟飲料分類》明確規定了“瓶裝飲用水是密封于塑料瓶、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劑可直接飲用的水!钡缭趲啄昵,一些有規模的跨國企業就已經開始在純凈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劑生產“礦物質水”。
農夫山泉參與了將于今年12月1日實施的《飲料通則》的制定,新規定中取消了瓶裝飲用水中“不含任何添加劑”的限制。但從去年3月1日開始,農夫山泉已先后三次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反對意見,但均未獲得采納。
新法網法律事務總監、律師李家瑞認為,《軟飲料分類》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0789——1996《軟飲料分類》”,這本身就表明《軟飲料分類》具有強制性,只要跨國公司在中國生產瓶裝飲用水或飲料,就要遵守并執行《飲料分類》的實行標準,否則就是違法生產。
李家瑞進一步指出,只要產品被叫做“水”的,就要執行《軟飲料分類》第3.6條“瓶裝飲用水類”中3.6.1款“瓶裝飲用水是密封于塑料瓶、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劑可直接飲用的水”的定義。
由于礦物質水中人工添加了礦物質,就不符合瓶裝飲用水的定義,所以不能算是瓶裝飲用水,但其產品屬性卻符合《軟飲料分類》第3.10.2.3條中“其他小飲料”中的A款“由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水源,經過純化處理體”的定義,所以,礦物質水應該叫礦物質飲料,而非是礦物質水。
按照李家瑞的說法,無論康師傅礦物質水是“水”還是“飲料”,均將面臨違法的尷尬局面:第一,產品不符合《軟飲料分類》中瓶裝飲用水的規定,卻一直以“水”的形式生產;第二,產品符合《軟飲料分類》中“其他小飲料” A款的定義,卻一直在用水的名稱誤導消費者,違反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當食品符合名稱有關規定時,必須按規定命名”的規定。
“任何對商品成分、性能的虛假表述都要受到監管。對于商品的標識,國家有著相關規定,食品尤為嚴格。不但規定內容,對字體的大小都有要求。一旦與事實不符,就可以認定為虛假,屬于質量不合格。”李家瑞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