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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圣奧耗費2000萬美元在美打贏337官司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0日 14:56 法制日報
法制網記者 王婧 法制網實習生 王峰 歷時3年,“圣”“富”之爭勝負終分。 來自中國的山東圣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奧)在美國打贏了同美國富萊克斯公司的知識產權官司。 6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正式宣布:撤銷由美國總統簽發的針對圣奧所生產的橡膠防老劑制品的“有限排除令”。 強大競爭對手、橡膠業巨頭富萊克斯公司針對圣奧的337調查目標沒能實現,這意味著今后所有圣奧生產的中間體4-ADPA,以及由4-ADPA制成的防老劑6PPD對美國的出口不再受到排除令和禁止令的限制。 【爭端乍起】 圣奧是我國飛速發展的民營石油化工企業之一,目前擁有超過50%的國內市場份額,并與米其林、倍耐力、橫濱、韓泰、錦湖等世界主要輪胎公司建立了業務關系,其橡膠防老劑產品出口日韓、歐美、中東及東南亞的30余個國家和地區。 橡膠防老劑是制造輪胎、膠鞋等橡膠產品不可缺少的化學助劑,其主要作用是防止橡膠老化。據圣奧工程師介紹,該公司經過5年的實驗和改進,于1999年成功地開發出RT培司連續催化氫化新工藝,并應用于橡膠防老劑 IPPD和6PPD中間體的生產。 該技術于2003年實現產業化,使防老劑6PPD和IPPD生產成本大幅度下降,污染接近零排放,極大地推進了橡膠防老劑的清潔生產進程。該工藝技術徹底改變了傳統工藝路線,“大大增強了國產子午胎與進口輪胎相抗衡的能力,并為國產子午胎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奠定了基礎。”該工程師說,研發至今,RT培司工藝先后取得了11項國內和世界專利,并獲得了2004年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 然而,這一技術的成功引起了國際橡膠巨頭富萊克斯公司的注意。就在國家科技進步獎評選之前,富萊克斯公司致函我國有關部委,控訴圣奧的產品侵犯了其擁有的538等三項專利,不能評獎。 但中國橡膠工業協會隨后出具證明,美國富萊克斯公司在中國并沒有申請專利,同時評委專家認為,圣奧的工藝技術不同于富萊克斯公司的工藝,因此圣奧依然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 富萊克斯的“挑釁”并非沒有先兆。早在2003年5月,富萊克斯公司曾以同樣的理由起訴使用圣奧產品的韓國錦湖化學公司,理由是該公司從圣奧購買的防老劑中間體4-氨基二苯胺的生產工藝侵犯了富萊克斯公司在韓國的專利。 圣奧作為涉嫌侵權的另一方雖然沒有被起訴,但仍然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其中。關鍵時刻,圣奧站到了錦湖公司一邊,在韓國提出了富萊克斯公司專利無效的訴訟申請。至2004年10月一審結案,韓國法院判定富萊克斯公司敗訴,認為其韓國相關專利不具有可實施性,使用圣奧產品的錦湖公司不構成侵權。 然而,糾紛沒有就此平息。 【殺手锏】 2005年2月,富萊克斯公司作為申訴方,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對圣奧等公司展開橡膠防老劑337調查,申請對由專利方法制成的中間體4-ADPA、由4-ADPA制成的防老劑6PPD及其下游產品,頒發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并同時在俄亥俄州北部地區法院提出要求圣奧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美金的起訴。 不出圣奧所料,337調查被富萊克斯公司當作殺手锏,終于拋了出來。 337調查,最早源于1930年《美國關稅法》的第337條,其含義是:對于進口到美國的產品或已經進口并在美國銷售流通的產品,如侵犯了在美國合法登記并使用的商標、專利、版權、商業秘密、集成電路設計等知識產權,只要美國在這些方面存在或正在建立相關產業,而不必證明給該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即可對該產品或該類產品的進口進行封殺。 有關專家指出,“337條款”作為美國企業阻止競爭對手進入美國市場的一種保護手段比反傾銷更具殺傷力。反傾銷成立只是增加關稅,并且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而“337條款”的侵權調查一旦成立并生效,涉案的企業將為此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和專利許可費用,更為嚴重的是,“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將涉及對美銷售侵權產品的所有廠家和所有類型的侵權產品,出口方的產品將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國的市場之外。 一個艱難的選擇擺在了圣奧面前,要么付出昂貴的律師費迎戰行業巨頭,敗則死無葬身之地,贏則有機會進入全球市場;要么不戰,永遠做一支“游擊隊”,不能進入國際甚至國內主流市場,中國的輪胎業亦將受到重創。 一年只有幾千萬元銷售額的圣奧最終選擇了應訴,而當時預計律師費可能是300萬至500萬美元。圣奧考慮更多的是自主知識產權,公司總裁王躍農說:“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以新技術、新產品開拓市場是企業發展的根本。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特別是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時,就很難避免所謂專利侵權。打官司本身比輸贏更重要,要敢于通過與外國公司打官司來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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