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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版專稿 記者 王畢強 公司設立中的債務糾紛怎樣解決,股東資格如何確認,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如何確認和撤銷,股東代表訴訟的具體安排,對外投資和擔保的公司決策權限,這些在實際操作層面中還缺乏清晰法律規則的問題,將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四中得到解決。
起草計劃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表示,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四是最高院2008年的一項重要工作。
盡管新《公司法》的條文長達219條,但是由于市場經濟運行的復雜性,仍然有很多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在新《公司法》中仍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給眾多公司在經營過程當中,以及法院在審理公司案件時造成了很多的困惑。
因此,在新公司法頒布以后,國務院和最高院紛紛出臺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
早在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開始實施以后,最高院旋即開始了《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并于2006年5月9日頒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一)》,又于2008年5月19日開始實施《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但是,涉及到公司設立中的債務糾紛;股東資格的確認;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的確認和撤銷;股東代表訴訟;對外投資和擔保的公司決策權限等,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還缺乏清晰的法律規則。這為眾多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和各級法院的司法審判,帶來了不少的困擾。
據悉,正在起草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由最高院民二庭負責起草,主要是針對上述五大問題,做出司法解釋。
5月22日至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座談會”,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出席了研討會。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教授出席了這次座談會。趙旭東表示,《公司法》實施以后,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具體的司法問題,需要統一的司法解釋,來掌握對法律的統一執行的尺度。
趙旭東表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四還處于內部討論的階段。最高院會根據現實需要的輕重緩急和起草的難度,分步出臺司法解釋。
最高院至少已經規劃到第九個《公司法司法解釋》,但這些草案還很不成熟,僅作為未來正式起草的參考。
同樣出席了上述座談會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說,可能沒有一部法律會像《公司法》這樣,需要出臺如此之多的司法解釋。他認為,《公司法司法解釋》還應該制定第十乃至第二十個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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