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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能集團關于杭州仲裁案的聲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0日 18:38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達能集團于12月10日向新浪財經發來聲明,表達其作為仲裁案件當事人的態度與立場。以下為聲明全文: 達能集團關于杭州仲裁案的聲明 我們今天剛剛收到了杭州仲裁庭發出的裁決書。我們對裁決結果感到震驚。因為這一裁決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團提起仲裁時依靠的主要證據已被事實否決后做出的。 大家可能都已了解到,杭州娃哈哈集團于6月13日在杭州市仲裁委員會針對合資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終止《商標轉讓協議》。對方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商標局在2007年6月7日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簡稱《復函》),杭州娃哈哈集團據此聲稱商標轉讓申請早已被家商標局“駁回”。 對這一《復函》,國家商標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做出澄清,明確指出“報告(注:指1996年、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兩份報告)并非《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和《規定》(注:指《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規定的商標轉讓法律行為,故我局對該報告的答復,不同于對轉讓申請的審查決定”,并證實杭州娃哈哈集團從未正式來商標局辦理過商標轉讓的有關手續,因此商標局也就無從作出“同意”或“駁回”的決定。 至此,關于這一仲裁的孰是孰非,已經非常清楚,但仲裁庭卻無視上述基本事實,作出了《商標轉讓協議》已經終止的錯誤裁決。此外,仲裁庭還認定合資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團繼續履行商標轉讓的合同義務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限。一般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時效為兩年,而合資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團《仲裁申請書》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團單方面提出終止《商標轉讓協議》的要求。因此,合資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團履行商標轉讓的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就同一份雙方于1996年簽署,并經過所有外商投資程序批準的《商標轉讓協議》,如果在2007年一方提出要求終止時,沒有任何的時效問題;而對另一方幾乎同時提出的要求履行合同的請求,卻以“時效已過”的理由被駁回,這不是一個明顯的矛盾嗎? 我們稍后將向媒體通報更為詳盡的信息,以及我們下一步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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