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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慎對娃哈哈杭州訴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09:08 《財經》雜志網絡版
宗慶后要求“確認(斯德哥爾摩國際仲裁庭)仲裁協議效力無效”。該起訴訟因高度敏感,已交浙江高院提審 【網絡版專稿/《財經》雜志記者 趙何娟】法國著名食品企業達能與中國本土品牌娃哈哈的創始人宗慶后之間的糾紛令中國的法院系統頗感頭疼。中國浙江省高級法院的一名法官日前向《財經》證實,他們從杭州市中院接手了一起宗慶后提起的訴訟,相關審理已經結束,但作出判決還需要時間。 《財經》從知情人士處獲悉,盡管這樁案子的案情簡單,但是由于背景復雜,令地方法院頗感棘手。 今年5月,宗慶后與達能因娃哈哈品牌歸屬而發生的糾紛公諸于眾后,達能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仲裁庭申請仲裁,要求宗慶后及娃哈哈集團針對違反合資協議的“非競爭性條款”及由此造成的侵權行為進行賠償。這一仲裁被外界視為將決定宗慶后的“生死”。盡管瑞典國際仲裁庭尚未做出仲裁,宗慶后已很快向杭州市中院起訴,要求“確認(斯德哥爾摩國際仲裁庭)仲裁協議效力無效”。 此后,雙方始終對此訴訟保持低調。《財經》獲悉,浙江省高院民庭日前已經正式審理了該案。此前,杭州市中院雖已對該案審理完畢,但由于高院在杭州市中院尚未判決前提審,判決將改由浙江省高院做出。 《財經》從權威渠道獲得的信息還顯示,該案采用的審理過程并非普通訴訟程序,而是“特別程序”——不用開庭,只需書面審理,由主審法官內部審核以及核議后做出判決,且該訴訟程序是一審終審制,即主審法院所做出的一審判決將是終審判決。正因為此,浙江省高院表現更為謹慎。 達能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庭對達能娃哈哈合資企業的中方股東以及宗慶后個人提出了八項仲裁申請,要求對方給予賠償。申請理由包括,對方違反合資協議的“非競爭性條款”有侵權行為;宗慶后個人違反了服務協議中的“非競爭條款”和“保密條款”等相關約定,還通過服務協議中的薪酬規定拿到了相應的報酬。 根據服務協議,宗慶后必須“忠于職守,不使自己置于職責與利益相互沖突的境地”,“不與在業務上與合資企業競爭的其他經濟組織發生任何關系”等。 宗慶后則認為,服務協議是勞動合同,而不是商事合同,根據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應該在中國當地勞動局下屬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此前約定的到斯德哥爾摩仲裁違反了中國法律的規定。今年6月底,宗慶后就此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了訴訟。 據北京大學法學院民訴法教授傅郁林介紹,普通訴訟程序,一般是二審終審制,且需要正常開庭和宣判。無需正常開庭的是“特別程序”(中國包括非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非訟程序一般適用于無對立雙方當事人,無糾紛的案例;除此之外,對于一些特別重大的案件,根據案情需要,中國也可以啟動提審制度,即當上一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或因案情重大,下級法院不便管轄時,可以有權決定由上級法院審理。 傅郁林認為,達能與娃哈哈訴案屬涉外案件,一般情況下,杭州市中院有權對該類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但該案被省高院提審,可能源于兩種情況。一是省高院認為該案將影響重大,且杭州市因為是娃哈哈的管轄地,存在回避管轄的因素;另外,可能是杭州市中院對于該案的影響力和復雜程度拿捏不準,向省高院提起請示要求高院終審。 浙江省高院究竟因何從杭州市中院提審此案,目前仍不得而知,但提審本身或許間接說明,此案可能造成的影響已得到中國法院部門的高度重視。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則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因此,達能認為斯德哥爾摩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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