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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能撤訴商標局原委:配合應對杭州仲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 00:22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楊顥 “9月下旬,達能與娃哈哈的合資公司已經主動撤回對國家商標局的起訴,因為在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相關事實已經得到了澄清。”11月6日,達能方面針對其起訴商標局被駁回的消息作出回應。 同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一位人士也向記者證實了該案并沒有被駁回。不過,對于達能方面所說的“撤訴”,他表示法院還未對此進行裁定,因此并未結案。 今年9月初,有媒體爆出達能以合資公司的名義起訴國家商標局。但如今合資公司又主動撤回訴訟。一訴一撤間,原因何在?“相關事實得到澄清”的回答顯然并不能清楚地說明問題。 記者從杭州仲裁委員會和北京一中院相關人士等多方面了解的信息顯示,達能之所以起訴國家商標局,實為配合應對杭州仲裁而為。 今年6月13日,杭州娃哈哈正式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就娃哈哈商標轉讓協議申請進行仲裁,要求判決此前達能與娃哈哈之間的商標轉讓合同無效。 8月16日,該仲裁進行第一次庭審(詳見本報8月27日第17版《“達能·娃哈哈”杭州仲裁 舉證三焦點獨家解密》)。當日庭審無果而終。但記者了解到,幾乎在庭審的同時,8月中旬,達能以合資公司名義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起訴。 據了解,上述庭審舉證與答辯的兩個焦點就是,娃哈哈方面是否積極履行了商標轉讓申請手續、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對商標轉讓全程是否參與,以及商標轉讓協議是否要履行。 在申請杭州仲裁前一周,6月7日,國家商標局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復函》稱對商標“均未同意轉讓”。這成為娃哈哈要求終止商標轉讓的重要證據。 據悉,達能隨后的起訴商標局,其主要觀點就是商標局當初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標轉讓的行為,未對其作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不能等同于“駁回”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達能方面認為,娃哈哈并未按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正常履行轉讓申請手續,即未“雙方共同書面申請”,其提交的所謂“報告”,充其量僅為一般咨詢而已,國家商標局不能因此判定“核準”或“駁回”。 兩方面的起訴理由均針對杭州仲裁的兩大問題。 記者從北京接近該案件的人士處得知,在起訴國家商標局后,國家商標局針對起訴提供了相關的材料證據,在達能方面看來,這些材料已經證實了自己的觀點,即合資公司從來沒有履行正常的轉讓程序,因而國家商標局也無從做出任何行政行為。在得到這個證據后,達能于9月下旬提出撤訴要求。 記者從相關渠道了解到,在8月16日第一次庭審后,杭州的仲裁于9月3日與9月12日又相繼進行了兩次庭審,其主要辯論內容與第一次基本相同。而在第三次的庭審中,達能將在起訴國家商標局中獲得的相關證據作為補充材料呈交。 隨后,杭州仲裁一直未就娃哈哈商標轉讓一事再次開庭。 有法律界人士向記者分析,如果達能確實得到了商標轉讓程序沒有履行完成的確鑿證據,娃哈哈可能就失去了申請仲裁商標轉讓無效的立案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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