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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空難美國訴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18:56 《財經》雜志
一起典型的中國國內空難,如何演變成為一場跨國集體訴訟?它會不會成為一個先例,由此打開中國糾紛美國訴訟的大門? 本刊記者 曹海麗 段宏慶/文 中國第一起空難國際賠償訴訟——包頭空難案,在歷經數月的私下調解后,仍未能達成一致。 今年3月23日,美國加州洛杉磯郡高級法院接到被告之一——中國東方航空公司(下稱東航)提交的報告,堅稱該案應移至中國境內審理。加州洛杉磯郡高級法院由此決定,就東航提出的管轄權問題,在5月23日重新開庭審理。 包頭空難是中國東方航空公司發生在國內航線上的一起空難事故,遇難者中并無美國公民。但為何空難賠償訴訟會在美國進行,且演變為一場跨國集體訴訟? “長臂管轄”撬動跨國訴訟 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時20分,一架從包頭直飛上海的東航小型客機MU5210航班起飛后不久,就墜入離機場不遠的南海公園。事故共造成55人遇難,其中包括機上47名乘客和六名機組人員,以及兩名地面人員。 空難發生后一周,東航公布了賠償方案——對每名遇難者全部賠償額21.1萬元人民幣。但是,這個賠償標準引起絕大部分空難家屬的不滿。不少家屬對于事故調查和處理的不透明性,也怨聲載道。但限于中國的法律規定,遇難者家屬求告無門(參見“包頭空難國內賠償記”)。 在國內賠償引發爭議的同時,包頭空難引起了一些美國律師的注意。空難發生后不久,美國得克薩斯州執業律師皮爾斯來到中國,同北京的律師郝俊波一起,前往包頭尋找遇難者家屬,并說服了他們授權律師在美國代為提起訴訟。 “對我們(中國律師)來講,去美國訴訟也是一個新概念。”原告中國代理律師、雷曼律師事務所(Lehman,Lee & Xu)律師郝俊波告訴《財經》記者,美國律師開始找到他希望合作的時候,他也有些不理解:一起典型的中國空難,怎么能夠到美國去起訴呢?但后來他發現,跨國空難訴訟在美國其實十分普遍。 據《財經》記者了解,早在1974年,美國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就代理了土耳其航空公司在巴黎Orly機場起飛后不久發生的一起空難事故。包頭空難,則是美國律師事務所代理的第一起中國的空難事故。 在包頭空難中,航空公司、遇難者、事故地點以及航線等諸多因素,顯然都與美國無關,按照中國的法律制度,這種官司應該在中國國內解決。但美國法律制度不同于中國。美國民事訴訟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是“長臂管轄”(Long Arm Jurisdiction),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種“最低聯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權利要求和這種聯系有關時,該法院就對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可以對被告發出傳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國外。 “最低聯系”范圍將是十分廣泛的。比如,可以是被告“有意接受”(Purposefully Availment),或者被告在法院所在地有“營業活動”(Transaction of Business),等等。 在包頭空難中,發生事故的飛機發動機是由美國通用電氣公司(GE)生產的,空難事故不能完全排除發動機故障的可能性。同時,飛機的制造商加拿大龐巴迪公司和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均在美國有營業活動。這些聯系,顯然足以滿足“最低聯系”,在美國起訴于是成為可能。 有了美國法律制度作保障,有了現實案例作榜樣,又有美國律師主動愿意介入并全程代理,一些在中國國內求告無門的包頭空難家屬,最終選擇了授權美國律師代理他們到美國去起訴。 當然,美國律師不是“活雷鋒”,他們采用的是風險代理機制,即打官司的費用由美國律師事務所先行全部承擔,一旦打贏或和解后,原告如果能獲得高額賠償,律師將從賠償金中提取約定比例的報酬。 管轄權爭議 2005年8月17日,距包頭空難發生近十個月后,部分遇難者家屬委托的美國律師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郡高級法院提交訴狀,以“幸存及非法死亡之訴”起訴通用電氣公司、龐巴迪公司,以及中國東方航空公司;要求被告為包頭空難事故承擔責任,并向被告全體及個別提出彌補損害的救濟請求。原告最后要求陪審團審理。 起訴書中表示,由于前述被告選擇在加州經營和開展業務,并與該州保持著有計劃的和持續的商業接觸與聯系,故該法院具有適當的管轄權。 這一起訴成為現實并不容易。由于是風險代理,美國律師本身也要做風險評估,所以訴訟準備期間,美國律師先后兩度易人,直到第三家——美國里夫律師事務所(Lieff,Cabraser,Heimann,and Bernstein,LLP)接手。 此案在被加州洛杉磯郡高級法院受理后未久,被告就作出反應。當年9月16日,被告方提出將此案移交到美國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審理。原告中方代理律師郝俊波解釋,被告這一動議的意圖是,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更傾向于大公司,對被告有利;洛杉磯郡高級法院則傳統上同情遇難者,對原告有利。 經過審理,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于2005年11月駁回被告的請求,該案繼續在洛杉磯郡高級法院審理。 隨后,2006年2月,東航又向加州法院提出新的動議,請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重新提請這些訴訟”。 東航提出的理由是:該航班并非來自美國,且沒有預定飛往美國,也與美國無任何聯系,而是受中國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的管轄。該飛機由原云南航空公司于2002年從加拿大龐巴迪宇航公司購買獲得。事故發生當日,事故飛機為東航云南公司所有和控制;無論事故飛機的發動機還是該飛機本身,都不在美國境內經營或維護。遇難乘客中,除一名為印度尼西亞籍,其余均為中國公民。 東航進一步表示,如果法院準予駁回原告起訴的動議,東航同意在中國法院就原告在這些訴訟中依據中國法律提出的相關索賠責任不提出異議,并對所有原告依據中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充分賠償。 調解失敗之后 經過了一輪關于管轄權的庭審辯論后,與美國其他空難賠償訴訟案慣常的實踐操作無異,包頭空難美國訴訟案于2006年11月2日進入調解階段。 “從我們了解的情況,有關各方——包括東方航空公司的保險公司,都采取了務實態度,希望通過調解解決訴訟,以免除法庭決定可能帶來的風險。”包頭空難原告美方代理律師戴維費歐(David Fiol)在給《財經》記者的書面回答中說。 費歐表示,一開始,東航同意了調解這一方法,但最終“獲得建議有可能贏得撤訴動議”,并因此解雇了原先的律師薩塞蘭而另請他人。 《財經》記者致電原“1121”空難事故善后處理辦公室負責人張衛民,對方表示,他已不再處理美國訴訟一案。東航法律部郭姓負責人則向《財經》記者表示,東航從來就沒有簽署過調解協議,始終堅持應將案件移送回中國審理。但他拒絕透露進一步的細節。 由被告律師提交的庭審文件顯示,參加2006年11月2日在美國舊金山舉行的調解談判的人員,主要為雙方代理律師及保險公司,被告除了龐巴迪均未出席。雙方達成一致,最后的調解協議須由所有的被告及原告簽署才可生效。 當年12月15日,當時的東航代理律師薩塞蘭向原告代理律師發去電子郵件,稱東航附加了一個重要的同意調解條件,即如果調解成功后,扣留10%的賠償金額作為擔保,避免原告發生泄露調解協議,違反保密原則的行為。 但兩個星期后,東航撤銷了這一提議。文件稱,東航從未給其代理律師薩塞蘭書面授權達成調解,因此,盡管雙方代理律師談判達成并簽署了調解協議,東航認為“缺乏可執行性”。 另一方面,原告方面,參與訴訟的遇難者家屬從開始的十幾名逐步增加到30名,原告之間對調解協議也存在不同的意見。有部分原告并未簽署協議,也使得調解難以順利實現。 《財經》記者獲悉,雙方曾初步達成的調解賠償金額為1700多萬美元,由三家被告依據事實、法律和各自面臨的風險通過談判分擔。原告美國代理律師費歐表示,他們非常確信東航一直被認為應該是承擔大部分賠償金額的一方,盡管他們認為龐巴迪的設計也在這一事故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由于調解未成,該案將繼續在洛杉磯郡高級法院進行庭審,以對東航提出的管轄權進行裁決。對此,費歐表示,有信心讓法院否決東航提出的撤訴動議。 國際訴訟帶來挑戰 “這個訴訟,是我們第一次就中國公民到美國訴訟與外國律師事務所合作。”包頭空難原告中方代理律師郝俊波告訴《財經》記者,剛開始他們在這方面也沒有經驗,是美國律師找上門來尋求合作;但現在,他們已開始主動尋找到美國訴訟的案例。 據郝俊波介紹,目前,他們正在代理另一起空難訴訟——俄羅斯伊爾庫茨克空難,同樣打算到美國訴訟。 2006年7月9日,俄羅斯西伯利亞航空公司一架A310客機在伊爾庫茨克機場降落時沖出跑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失事客機上共有乘客和機組人員203人,只有74人生還。死難者中,有三名同中國有關系——兩名是中國籍,另一名為俄羅斯籍女子,但其丈夫、孩子均為中國籍。 “俄羅斯的空難賠償標準更低。”郝俊波告訴記者,伊爾庫茨克空難后,按照俄羅斯公布的賠償方案,每個死難者的賠償額也就在人民幣2萬元左右。對于死難者家屬而言,這是難以接受的。該起空難后,很多俄羅斯家屬都選擇到美國訴訟。郝俊波律師所在的雷曼律師事務所,接手了那名死難俄羅斯女子的中國家屬對俄羅斯西伯利亞航空公司的訴訟。 伊爾庫茨克空難在美國訴訟,“長臂管轄”比包頭空難將更加復雜。因為西伯利亞航空公司在美國沒有營業,A310客機是歐洲空中客車公司生產的,發動機同美國公司并沒有關系。但是律師們調查發現,該客機是美國一個飛機租賃公司租借給西伯利亞航空公司的,有了這個“最低聯系”,便足以在美國法院立案。 “我們準備把西伯利亞航空公司和美國那家租賃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據郝俊波透露,目前還沒有正式起訴,先通過美國方面的律師在和被告方進行訴前和解,如果和解成功,當事人將很快得到賠償。 他告訴記者,除了空難訴訟,實際上還有很多賠償訴訟都可以通過“長臂管轄”在美國立案。比如,目前他們還代理了起訴美國博士倫公司的案件,委托人是海南一個因使用博士倫眼藥水而導致失明的患者。該案件已經于今年4月底在紐約州法院立案。 郝俊波認為,隨著全球化的深入,中國老百姓參與國際訴訟的案例將會越來越普遍。這些“走出國門”的案例,反過來對國內的法治建設也會起到促進作用。 不過,清華大學民訴法教授張衛平認為,國際訴訟還是存在很多實踐難點,比如訴訟成本過高,救濟不及時等等問題。 張衛平指出,美國民事訴訟有“長臂管轄”原則,但同時還存在一個相對應的“不方便管轄”原則,即具體案例是否受理要考慮訴訟程序、取證和執行的方便性,否則也不會管轄。 “美國法院的管轄是相當靈活的,具體用哪一個原則,實際上是和美國自己的經濟戰略以及國家利益相聯系的。美國法院適用‘長臂管轄’,往往都是出于其全球戰略和海外利益。而‘長臂管轄’在國際法上也還是一直有爭議,很多國家認為美國司法管轄過寬,會導致侵犯一國司法主權。”張衛平說。 北京大學民訴法教授傅郁林告訴《財經》記者,包頭空難海外訴訟這樣的個案應引起重視,它的出現,對中國的法律制度至少提出了三個挑戰:首先是中國的賠償訴訟標準與國際標準差異過大;其次是法院立案傾向于保守;第三是律師風險代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問題。 “這些問題,是中國司法界面對全球化進程需要認真思考的。”她說。- 本刊實習記者王思璟對此文亦有貢獻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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