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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空難國內賠償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18:57 《財經》雜志
由于國內賠償進展甚微,大部分遇難者家屬選擇了授權律師在美國進行訴訟 □ 本刊記者 葉逗逗/文 2004年11月21日8時20分,東方航空公司從包頭飛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飛不到一分鐘,即墜入距機場不遠的南海公園。機上47名乘客、6名機組人員全部遇難。空難還造成地面兩人死亡。 災難發生一周后,東航根據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下稱國務院132號令),民用航空運輸旅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為7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其他各項賠償,提出向每位遇難乘客賠償21.1萬元人民幣(不包括航意險)。 部分遇難者家屬對此賠償標準提出異議。他們認為,從1993年到2003年這十年間,中國居民平均工資增加了4.33倍,民航業總收入增加近6倍,對空難者家屬進行理賠如果還適用1993年的有關規定是不合適的(參見《財經》2005年第5期“2005年中國民航第一訴”)。 雙方商談無果,遇難者家屬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狀告中國民航總局。起訴理由是1996年《民用航空法》第128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但該法實施已近十年時間,民航總局仍然沒有依法制定相應規定,導致飛行事故旅客傷亡賠償標準惟一的法律依據,就是國務院132號令。 在空難發生一周年時,這場行政訴訟的命運終于落定:原告律師得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口頭不予受理的通知。 司法大門緊閉之后,2005年12月19日,一封由部分死難者家屬簽名、題為“建議對1993年國務院第132號令進行審查的意見”寄到全國人大法工委。信中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第132號令是否違反上位法《民用航空法》進行審查。 在社會各方的合力作用下,2006年2月28日,國家民航總局發布《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對每名旅客賠償責任的限額提高到40萬元人民幣。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包頭空難者不能適用此標準。 由于國內賠償進展甚微,大部分遇難者家屬選擇了授權律師在美國進行訴訟。其中一些家屬表示,到美國訴訟并不僅僅是為了獲得賠償,而是希望了解空難的更多真相。因為那時被告方面尤其是東航將不得不出示一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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