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安監總局要求,下井帶班的負責人要確保安全生產,發現問題要追究責任
據新華社電“各類煤礦企業必須安排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發展改革委、安監總局已聯合發文,要求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并對下井帶班制度進行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保證安全生產將成為下井帶班人員的第一責任。下井帶班人員要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安監總局有關負責人說,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當煤礦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按照規定,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長、區隊長報告。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要在追究礦長、區隊長責任的同時,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這位負責人明確指出,下井帶班的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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