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繳住房維修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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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3日 10:11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 |||||||||
目前建設部、財政部聯手制定正公示征集意見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沒有明確說開發商也要繳存維修資金。但是,現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即開發商)和購房人分別按標準共同繳存。成都現行維修金政策面臨與國家新辦法的沖突。新舊“沖突”:開發商是否繳存首筆維修金
10月27日,成都市維修資金監管辦主任嚴科宇告訴記者,是否明確開發商繳存首次住房專項維修金的義務是新舊政策的最大分歧之一。 《征求意見稿》的第7條稱:“商品住房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繳存。”成都現行政策則明確了繳存主體是開發商和購房人。嚴科宇表示,從現有《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其絕大多數內容與成都的《辦法》一致,但是這個《征求意見稿》卻沒明確規定開發商要繳維修金,“我們現在還不太明白這是出于哪方面考慮。但是成都市的《辦法》更富有地方特色,更貼近成都市民百姓的意愿。”嚴科宇說,開發商作為其開發建設物業的第一業主,應承擔起其應盡的義務,這便是政府根據老百姓的意愿反映出的管理思路。規定開發商必須繳存維修資金后,今后房屋出現急修或業主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因使用出現額度不足時,至少有開發商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抵用,而不至出現因故不能及時維修或無法維修的情況。“沖突”前景:政府力爭明確開發商繳存責任 據了解,目前至少還有上海、天津、武漢、深圳等城市同樣面臨新舊政策即將發生“沖突”的情況,這些城市也是把開發商列入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主體范圍內。 一旦國家新政策真的不明確點明開發商繳存責任,那么這些城市的主管部門必須拿出解釋:開發商是不是房屋的第一業主?新政策實施前繳存的維修金如何處置?新政策實施后,一旦出現巨額資金空白,該由誰來彌補?……據了解,上海、天津、成都等城市的住房維修資金主管部門負責人已經或正在與建設部銜接,盡力使最終出臺實施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出開發商也是維修金繳存主體。如仍無力扭轉局面,《征求意見稿》第33條為各地政府留下了出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也就是說,各地方還可以結合各地的實際、以制定實施細則的手段,讓開發商履行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義務。 昨日中午,記者電話采訪了上海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譚群。譚群稱,建設部的新辦法征求意見以來,他們已與建設部取得聯系,明確上海將繼續用“開發商與業主按比例繳存”的規定。建設部方面負責《辦法》征求意見的是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物業管理處處長王玉平。截至昨日發稿時,記者一直未能與他取得聯系。但譚群講,王玉平在上海考察維修金政策時,對上海所實施的“開發商與業主按比例繳存”措施曾明確表示支持。 其實開發商也對國家新政策帶來的消息抱謹慎、清醒的態度。記者昨天電話采訪了部分開發商,在城南有新項目的開發商認為,即使國家新政策不明說開發商要繳存第一筆住房維修金,相信地方政府也不會不考慮前后政策銜接,因為這畢竟牽涉到數量龐大的業主群體集體利益。本報記者吳宇航 關鍵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被形容為“房屋養老保險”,是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