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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壓貨款30天為限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2日 07:40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葉永筆) 昨天,商務部公布《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供應商和零售商之間的常見問題作出特別規(guī)定,其中零售商須在商品銷售后30日內(nèi)向供應商支付貨款。

  草案就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問題,規(guī)定零售商須事先征得供應商的同意,且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nèi)容和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若供應商不
同意,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時間,最早只能在提供相應服務前的30天內(nèi);零售商在未經(jīng)供應商書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以直接扣減貨款的方式收取促銷服務費。

  在貨款結(jié)算方面,草案規(guī)定,零售商須在商品銷售后30日內(nèi)向供應商支付貨款;若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遲延向供應商支付貨款,還應該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供應商支付滯納金。

  草案還規(guī)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的價格,不得低于或等同于零售商的銷售價格,并不得以不與其交易、斷絕交易等相要挾,要求供應商在一定地域范圍內(nèi),不得向有競爭關系的其他零售商供貨。

  另外,截至11月10日,各界人士均可通過電子信箱(jszhiduchu@mof鄄com.gov.cn)和傳真(010-65121074)對該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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