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記者 余夢
昨日,上海市環保局透露說,《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保護條例》)已經上海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保護條例》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保護條例》正式賦予環保部門在一定條件下對放射源等設施、物品的暫扣、封存權,期限最高可達40天。同時,《保護條例》明確規定環保部門可以公布違法排污單位名單,以加強輿論監管。
據去年6月環保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目前上海產生電離輻射單位約有1200家,其中使用密封性和開放性放射源的單位約300家,另有約900家單位使用射線裝置。
據介紹,在管理放射源的過程中,由于環保部門缺乏強制手段,往往未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的環境污染,有的甚至可能對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外省市曾經發生過放射源違法轉移的情況。”市環保局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說。而在明年實施的《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在兩種情形下環保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物品予以暫扣或者封存:違法轉移、處置放射源、危險廢物的;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不當場暫扣或者封存,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轉移的。
同時,環保部門暫扣、封存有關設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0日。對被暫扣、封存的設施、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環保部門應當在暫扣、封存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此外,《保護條例》還規定環保部門可公布違法排污單位名單,以加強輿論監管,“由于公布違法企業名單涉及到企業隱私,以前是不能隨意公布的,但事實證明,通過媒體等輿論監管,有時比100萬元罰款還要管用。所以在這次特意把這一點指出來。”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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