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促使外資加快進軍中國特許經營市場
昨日,“第八屆國際特許經營巡展研討會暨展覽會”在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舉行,超過100多家國際連鎖巨頭在此次展會參展記者通過對本屆展會采訪獲悉,絕大多數參展的國際連鎖企業,借著商務部出臺的政策東風,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在中國由“直營”轉型“特許”
本報記者 梁振鵬 發自北京
昨日,“第八屆國際特許經營巡展研討會暨展覽會”在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舉行,超過100多家國際連鎖巨頭在此次展會參展,其中包括TNT、 Office 1、Ruby Tuesday、石頭燒(Stonegrill)、百怡咖啡、賽百味(Subway)和Dicos 等多個知名國際企業。
展會舉辦方之一eMedia Asia 總裁馬思禮(Mark A.Saunderson)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預計至2010年,來自特許經營的收入將占中國零售業銷售額的30%,有關增長是由日趨富裕的中國消費者所帶動的——在過去5年,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增加了91%。”
根據中國加入WTO的相關承諾,今年初,中國取消了對外資特許經營的所有限制性規定。隨后商務部出臺了從今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規范了特許經營市場的同時,也明確保證了外商投資企業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記者通過對本屆展會采訪獲悉,絕大多數參展的國際連鎖企業,借著商務部出臺的政策東風,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在中國由“直營”轉型“特許”。
“直營”轉型“特許”
環球資源展覽部總經理 Chuck Armitage 向《第一財經日報》介紹,與其他經營模式比較而言,特許經營具有風險低、發展快、入行容易等特點,因此備受商界的推崇。經過100多年的發展,特許經營已在全球塑造了麥當勞、Mailbox、肯德基等知名品牌。在歐美國家有七成以上的商業企業是以特許加盟的模式運作和管理的。現在的中國,民間投資資金急速膨脹,大眾消費能力的日益提高,促使特許經營得以快速發展,正是投資者進入市場的好時機。
名列全球500強企業之一的TNT集團,自從1988年進入中國以來,都采用自主投資的“直營店”方式,不過,在今年中國特許經營市場全面開放之后,TNT也開始大力開展中國區的特許經營業務。
昨日,記者在TNT于本屆展會設立的展臺現場工作人員處獲悉,只要滿足“具有正規資格的法人”、“對自己區域市場熟悉并擁有開拓客戶的能力”、“愿意按照TNT規則和要求進行經營管理”等條件,就可以成為TNT的特許經營加盟商。一個特許連鎖店的投資預算為人民幣50萬到200萬元,需要向TNT交納的費用包括3個部分:10萬元的商標許可費、10萬元的保證金、每個月按照營業額的一定比例交納的“支持指導費”。
TNT的一位負責人表示,整個特許經營門店,最少50萬元的投資,加盟商可以享有“5年TNT品牌的授權”、“TNT全球跟蹤查詢系統”、“TNT國際和國內運輸網絡的互相支持”、“市場活動的指導與支持”等權利,“相信憑借如此優厚的特許經營條件,TNT在中國的特許經營門店的數量很快就可以超過直營店,特許經營是公司門店數量最有效的擴張途徑。”該負責人說。
格林豪泰(Green Tree Inn)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由美國APH公司、美國George Realty 的股東、美國統一投資公司的股東和其他若干跨國集團的股東聯手創辦的。昨日,在本屆展會的格林豪泰展區,格林豪泰特許經營部經理金志波對《第一財經日報》介紹,格林豪泰是由股東首期投資3000萬美元,二期投資1.2億美元,在中國國內建立的商務型連鎖酒店。目前在華南、華東地區開業的8家酒店都是直營門店。
近幾個月來格林豪泰在國內多個城市籌建中的近20家酒店,不少都是特許經營門店,明年底格林豪泰在中國的酒店總數將會達到60家,其中有一半左右都將是特許經營門店,并且,從長期發展計劃來講,特許經營門店的比例還會越來越高。”金志波說,加盟商應該擁有或租賃有適合改建為格林豪泰商務酒店的物業,對于一家建筑面積達5000到6000平方米的格林豪泰酒店,加盟商的總投資額將達1000萬到2000萬元,然后,格林豪泰將一次性收取30萬元左右的品牌加盟費。
企業希望政策進一步放開
在記者昨日采訪中,不少展臺的外資企業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某些規定限制了特許經營市場的發展,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政府重視。
一家參展的某知名國際餐飲連鎖企業的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許經營當事人——特許人(特許經營企業)和被特許人(加盟商)都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也就相當于——無論是特許人還是被特許人都不可以是自然人,“我們公司最小規模的咖啡店的投資額只需要二三十萬元,這種規定其實有些苛刻。”
另外,《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中,稱“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一家零售連鎖企業負責人表示,供應商與加盟連鎖商店簽訂的供貨合同中,特許人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無法把握和控制細節條款,并且,在運輸、倉儲等環節上,特許人根本無法對加盟連鎖商店的這些具體工作面面俱到地“監視”,他認為該條款過于苛刻。
還有一家國際連鎖餐飲企業提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特許人應向被特許人披露其要求的信息資料,“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些信息資料可能涉及商業秘密,面對這樣的要求,特許人很難取舍,如果接受,有可能威脅到公司的正常運營。如不接受,又有違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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