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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用電:供電企業的一劑苦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8:24 中國電力新聞網

  “多賣一度電,多賠一毛錢。”

  目前,對于供電企業來說,中小化肥廠用電,是一劑“苦藥”。

  農業是我國的基礎,化肥在穩定我國農業的持續增長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據聯合國糧農組織估計,發展中國家糧食增產中,55%來自化肥的作用。隨著我國及世界人口的
增加,糧食需求將繼續擴大,未來農業中作為重要的農資——化肥,仍將占據主導地位。

  2004年4月,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2004年降低農業稅稅率和在部分糧食主產區進行免征農業稅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鼓勵糧食生產。《通知》下發后,全國各省市相繼進行了農業稅費減免,利好政策大大刺激增加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不少外出民工返鄉種田。

  2004年,全國農業用肥顯著增加。

  隨之而來的是,化肥生產用電也開始猛增。

  湖北省電力公司市場營銷部的統計,2004年,該省中小化肥電量達到47.74億千瓦時,較2003年增加6億千瓦時,增長率14.38%;預計2005年該省中小化肥電量還將同比增長6.76億千瓦時。

  電賣得多,供電企業卻高興不起來。

  為貫徹落實國家“三農”政策,積極支持農業生產,降低化肥企業生產成本,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在2003年至2005年三次調整湖北省銷售電價時,均未對中小化肥電價進行提價。

  與其他工業用戶相比,湖北省化肥企業2002年享受優惠電價金額6.97億元,2003年7.45億元,2004年10.48億元,預計2005年將達13.48億元。

  而這些調價價差金額,則都由其他高電價客戶承擔了。同時,使得湖北省電力公司化肥電量購銷差的倒掛金額逐年上升。

  化肥實際用電量超測價電量的大幅增長,造成了由湖北省電力公司以自身利潤補貼化肥用電的事實。

  以今年為例,據預測2005年湖北省電力公司購電均價將達324.31元/千千瓦時(含稅),而中、小化肥售電均價為264.83元/千千瓦時(含稅),折合線損后購銷差價倒掛89.61元/千千瓦時(含稅),預計2005年中小化肥電量將達到54.5億千瓦時,這樣算來在供電成本得不到補償的前提下,,湖北省電力公司還將為中、小化肥企業倒貼4.88億元。

  供電企業不能做“賠了錢賺吆喝”的事。

  據統計,湖北省化肥企業基本集中在宜昌,目前宜昌共有化肥企業15家,今年1-9月,化肥用電量12.4億千瓦時,全年預計突破18億千瓦時,現又有4家化肥企業即將投產,預計明年化肥電量將達到25億千瓦時。

  2004年11月,宜昌供電公司就小化肥用電做了大型調查。調查結果也引發了供電企業的諸多困惑。

  其一,中小化肥生產能力與設計能力難以界定。

  鄂價重字[1997]182號文件對中小化肥的解釋:“中小化肥生產用電”是指縣及縣以上年生產能力合成氨(含磷銨)15萬噸以下,磷肥50萬噸以下的化肥(含復混肥)生產企業的生產用電。當化肥生產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要超出規定范圍時就化整為零。

  湖北某化肥龍頭企業。該集團下設四個子公司。就是為了“合成氨生產能力”不超出破15萬噸,從而一直以“小化肥”企業的身份享受優惠電價。真可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生產能力與設計能力真實情況也難以把握,往往只能依據用戶的設計報告用戶鉆了政策的空子,而埋單的卻是供電公司。

  再如,有機產品難以分辯,難以分開計費。

  從原料加工到化肥成品產生,中間會產生許多附屬有機產品,如

甲醛、甲醇等,葛洲壩磷肥廠有附屬產品硫酸等,這些產品如用戶不自報家門還真難以分辯,即既便分辯出來,其用電量也難以確定,因為它與化肥產品屬一流程、同一加工設備,不能分表計量,即使只能按定比或定量方式分攤,但這個“比或量”難以確定。

  還有物理加工、化肥產品重新加工問題。

  許多化肥產品是物理加工而成,如許多小磷肥廠沒有電加熱過程,只是將磷礦石粉碎,再加入硫酸、磷酸;有的化肥廠將化肥成品重復加工,如開元化工廠利用其他化肥廠的碳酸氫銨成品加工硫酸銨,且硫酸銨的形成過程只是一個物理蒸餾過程。

  還有專供經濟作物的肥料生產用電,是否也該享受小化肥優惠電價。

  國家對中小化肥的補貼是針對糧、棉、油生產用肥的,在湖北省有幾家化肥企業的產品是專為煙草用肥生產的,煙葉作為特殊經濟作物,其專用肥料硫酸鉀是否在小化肥之列尚不明確。

  如此等等,困惑多多。

  面對困惑,業內人士指出,供電企業還是可以依靠政府,從自身管理入手,化解這劑“苦藥”的。

  有些地市級供電公司就強烈呼吁,推行化肥補貼改革來化解這劑“苦藥”。

  地市級供電公司提出的化肥補貼改革,即將現行的小化肥優惠電價改成小化肥電價,與普通大工業電價并軌,即對小化肥企業執行與其他工業用戶相同的電價,對并軌增收部分由省政府直接補貼給農民。

  這樣做好處有三:一是避免省內

能源補貼外流,當前省內能源緊缺,相當多的化肥出口省外,實質是能源的廉價外賣;二是讓農民真正得到實惠,參照農村稅費改革模式,將優惠電費利潤直接補貼給農民,讓化肥企業與其他用戶在同等水平下競爭;三是控制化肥生產無限擴張。優化資源配置,湖北省現有耕地5000萬畝,化肥需求量有一個限度,這個限度內,化肥企業生產用電執行優惠電價,擴張部分應該另當別論。

  如果說推行化肥補貼改革是“長線治本”,重新界定化肥產品目錄及范圍,是供電企業當前就急需依靠政府進行的“短線治標”工作。

  在未推行化肥補貼改革前,當務之急是要在化肥企業生產規模、產品名稱、工藝過程等方面重新界定。在產品目錄方面,對破壞環境、浪費能源、施肥后改變土壤酸堿度性的化肥產品應剔除在外;在生產規模方面,對家庭作坊式、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不應享受小化肥優惠電價;在工藝過程方面,對物理加工、成品重復加工、復混肥不應享受小化肥優惠電價,在整個化肥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應在哪些階段享受小化肥電價要予以明確。

  統一化肥企業基本電費結算方式。針對化肥企業變壓器滿負荷或超負荷運行的情況,建議凡執行兩部制的化肥企業,其基本電費結算方式統一按需量結算,這樣用戶在電力設施投資時,會充分考慮變壓器容量,電力企業也不會被偷逃基本電費。

  依據產品單耗和設計能力給予化肥生產用電最高限量。產品單耗和設計能力確定后,每月用電量應有一個最高限量,超出部分視同非化肥生產,按大工業電價結算。針對化肥產品及附屬產品難以分辯的實際困難,若依據產品單耗和設計能力結算化肥生產用電量,就可有效堵塞暗中生產其他產品的漏洞。

  修改現行小化肥電價解釋。即將“磷肥50萬噸以下”改為“磷肥15萬噸以上”,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應鼓勵生產能力和規模大的企業發展,這樣有利于對環境和能源的保護。對合成氨生產企業,現行大化肥與小化肥電價差距太大(差0.149元),不利于大化肥企業發展,建議縮小電價差,利于市場公平竟爭。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兩難的事情,問題的解決往往靠從中選出關鍵點進行果斷的抉擇。

  現在放在供電企業的關鍵點就是要積極爭取政府的理解,從自身管理下手,解決中小化肥電價執行中的問題。

  目前,宜昌供電公司正對各化肥企業的附屬產品用電、主輔車間用電、檢修車間用電、其他性質用電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對不屬于化肥生產的主輔車間用電進行分表或分比計量。對宜化股份分攤了4.45%的大工業用電,每月固定分攤197萬度的有機產品用電、65萬度的不屬主輔車間用電,對楚星分攤了110萬度的有機產品用電,對西楚的編織袋生產分表計量,僅這幾項就從化肥電量中分離了近5000萬千瓦的電量,每年增電費收入900萬元。

  今年 8月初,湖北省電力公司已就中小化肥電價執行情況有關問題向省人民政府、省物價局、省經濟委員會作出請示,懇請省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對省內化肥企業生產資格進行認定,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頒發化肥生產許可證書,同時對頒發化肥生產許可證書的企業的產品范圍和化肥產品比例進行界定。 省電力公司再根據化肥生產企業的許可證書及核定的化肥生產比例,對其執行化肥優惠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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