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十月二十六日電 (俞嵐) 鑒于近期內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事件頻發、事故查處節奏緩慢,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特別發出《關于規范煤礦特大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以進一步加大煤礦事故查處力度、加快事故批復結案工作進度,并規范煤礦特大事故報告和上報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及格式。
《通知》要求,對煤礦事故的查處,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堅持事
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在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力度方面,《通知》特別規定,對煤礦特大事故要嚴格落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從嚴對事故責任單位進行經濟處罰:
——對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的煤礦企業的有關責任人員,要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五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礦長;
——對事故礦井,凡是無證非法開采、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煤柱和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生產造成事故的,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一到五倍的罰款;
——超層越界開采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將井巷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罰款;
——對非法礦井和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生產的礦井除經濟處罰外,還要依法予以關閉。
此外,《通知》還指出,煤礦特大事故發生后,必須在三個月內結案。各省局應于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二個月內向國家局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如有特殊情況,經國家局批準可適當延長結案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并且必須在五個月內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逾期未能上報的,將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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