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25日訊 記者陳麗平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4日分組審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時,一些委員提出,草案對違反本法的處罰金額規定偏高。
一些委員提出,我們國家的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農產品生產經營方式分散,一家一戶單獨面向市場的情況很普遍。“三農”問題目前仍然比較突出。所以,農民在市場上違反了本法,動輒5000元甚至數萬元的處罰,很有可能對其生產活動形成致命性的打擊,會給
農業生產帶來不利影響。建議處罰金額應當與查獲的違法農產品的價值相聯系,適當減少處罰金額或不一定用罰款形式來處罰。
有的委員說,草案將農業主管部門確定為執法主體,并賦予其在市場上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權力。這樣,市場上農產品銷售管理的部門除了工商部門、質檢部門、食品與藥品監督部門又增加了農業主管部門。這么多部門多頭執法會不會造成職權的交叉和混亂,人為形成職能部門之間的矛盾,監督管理工作更加難以開展。劃分好不同職能部門在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上的職權,避免執法的交叉,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農產品的生產有其自身規律,主要是生產分散、生產周期較長、環節復雜。必須根據農業生產的特點,加強監管,才能有效提高農產品的質量。本法應該重點解決好農產品生產的源頭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這兩個方面從根本上影響著農產品的質量,恰恰也是監督管理難度最大的,目前也是最薄弱的環節。農業主管部門的優勢在于對農業生產的管理,所以應當更多地著眼于農業生產質量標準體系的建立、生產源頭的管理和過程的控制。至于市場上流通的農產品質量的監督和處罰,應當主要由市場管理部門來進行。也就是說農產品進入市場前由農業主管部門負責,進入市場后應主要由市場管理部門來管理。只有區分部門的職權才能形成合力,使農產品的質量監管工作做得更好。建議本法對這個問題要很好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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